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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督查暂行办法
来源:    时间:2013年06月17日    


青海省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督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的监管,保证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运行,根据《青海省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青海省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验收考核暂行办法》、《青海省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青海省定点扶贫工作管理考核办法》、《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扶贫开发项目是指由各级扶贫部门下达批复,并组织实施和管理的项目。主要包括: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县为单位、整合资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试点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易地扶贫项目、扶贫培训项目、科技扶贫项目、互助资金及其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凡用于第二条中的扶贫开发项目中的资金及扶贫贷款贴息资金、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口帮扶地区援助资金及其他帮扶资金。


 


第二章 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扶贫开发局负责监督检查全省扶贫开发项目执行、资金使用情况和扶贫开发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年度项目安排,制定督查计划;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督查重点;依据群众举报,进行专项督查;同时围绕重点工作,适时进行定期、不定期或专项督查;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扶贫开发工作进行督查。


第五条 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各州(市、地)扶贫开发部门对本地区实施的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进行日常督促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开展项目自查;积极配合省扶贫开发局对所辖县(市)的督查,承担省扶贫开发局委托的有关督查工作。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落实整改。对一些重大特殊项目根据省扶贫开发局的要求,按时报送项目进展及有关情况。


第七条 各县(市)扶贫开发部门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本县所有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扶贫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级扶贫开发部门及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督查。如实向督查人员提供与项目和资金有关的招标采购合同、协议、财务报表、会计凭证,与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有关的文件资料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各级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条 省扶贫开发局对重大特殊项目、重点项目(国务院扶贫办下达我省的各类扶贫试点项目和省委、省政府专项督查的项目和重点帮扶项目等)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前期工作检查。参与项目审查论证,检查项目实施方案报批是否符合规定,扶贫开发项目选项是否准确;州(市、地)扶贫开发部门审批项目资金是否符合权限、规范、及时。


第十二条 项目程序检查。检查项目是否严格按管理建设程序进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检查。检查州、县级扶贫开发部门和有关建设(实施)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期限组织实施;是否实行了建设项目公示公告制;是否建立项目质量效益保证体系,是否有完善的规章制度;项目质量是否符合实施方案和建设要求;项目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是否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检查。检查项目资金下达、拨付、到位落实情况(包括配套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扶贫开发资金是否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有关财经法规,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无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有无虚列项目资金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资料和大额现金支付,有无违纪、违规、违法等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招标投标及合同检查。凡具备招标条件的扶贫开发项目,是否按项目批复、实施方案、招标采购方案组织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招投标和物资采购运作是否规范合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是否合法、严密、规范;是否严格履行合同协议。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检查。参与扶贫开发项目的验收,检查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相关文件资料和档案是否齐全和规范,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有项目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基础设施和公益性等项目验收后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运行情况检查。检查项目建成后是否能正常运行、正常发挥效益,达到预期效果。核实项目后续管理服务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督促检查扶贫开发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形式


 


第十九条 省扶贫开发局应当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及资金违规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


第二十条 省扶贫开发局采取定期上报和不定期现场检查的形式对项目和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各州(市、地)、县扶贫开发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采取适当形式对本地区项目和资金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扶贫开发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将本地区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上报至州(市、地)扶贫开发部门,州(市、地)扶贫开发部门汇总备案后上报省扶贫开发局。重大特殊项目应按要求单列上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督检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县扶贫开发部门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参加被督查单位与督查事项的有关会议。


(二)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计资料;向干部职工和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督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三)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查验、调查、核实项目的招标投标、物资采购、项目质量、进度等。


(四)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走访项目户,调查了解,核实情况。


(五)向项目承建(实施)单位、物资供货方等相关单位调查了解被督查单位的资金使用、物资采购、价格质量等事宜。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会议和谈话内容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备留资料来源及证据。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结束时应当与项目县及其主管领导交换意见。


 


第五章 督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扶贫开发局的督查结果,将作为项目资金安排和年终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实行奖罚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省扶贫开发局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扶贫成效显著的州(市、地)、县扶贫开发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省扶贫开发局对项目督查结果及时向相关州(市、地)、县扶贫开发部门和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对有重大问题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管理不善、弄虚作假、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存在责任事故的,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对于项目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省扶贫开发局应在发现问题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整改通知,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及相关要求。


项目整改单位应当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省扶贫开发局。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员,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