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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下达2016年全市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
来源:东政办〔2016〕104号    时间:2016年08月1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全省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青政办〔2016〕3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今年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全市2016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满足全市经济发展和民生项目建设用地需求,结合全市用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现将2016年全市土地利用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切实落实耕地保护任务

各县(区)要按照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的要求,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减挂钩计划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统筹规划、先补后占、以补定占、占优补优、占水浇地补水浇地的原则,逐步减少建设项目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在建设用地报批过程中,补充耕地落实情况达不到规定和要求的,将不配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下达情况

2016年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1000亩(含年初省国土资源厅预下达的计划指标),其中农用地9800亩(含耕地指标7500亩),未利用地指标1200亩。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分别为5400亩和5000亩。

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独立选址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配置。

(二)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补充落实耕地计划总任务15750亩,其中地方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补充耕地任务15050万亩,拟使用预留国家耕地指标的补充耕地任务700亩。

二、统筹安排用地计划

为确保今年计划指标不突破省人民政府下达总规模,年初各地预支的计划指标将予以核销。各县(区)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科学安排用地计划,保障建设项目用地。

(一)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用地计划要优先用于社会民生建设,加大对教育、医疗、文化、公益设施、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力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实行专项安排进行单列。

(二)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和产业建设用地。重点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军事建设用地;围绕培育新经济增长点,保障养老、旅游、物流、光伏等产业,以及新产业新业态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用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辅助设施用地,要单独安排土地计划;对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严核定用地计划指标,严防闲置用地,由国务院批准城市批次用地的铁路综合开发用地,要在建设用地报批时予以注明,报自然资源部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用地的铁路综合开发用地,报省国土资源厅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三)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用地。农牧民建房指标由各县(区)国土资源局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统一配置。

(四)加大脱贫攻坚支持力度。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减挂钩计划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要向贫困地区倾斜,优先保障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地。对平安区、乐都区、民和县、化隆县、循化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每县(区)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600亩。

三、强化计划执行监管

各县(区)要按照《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6号)规定,严格规范计划管理,确保批地和用地都严格控制在土地计划范围内。

(一)加快建设用地报批。各县(区)要加快建设用地报批力度,对今年9月30日前未使用完计划指标的,市国土资源局将予以收回并在全市范围内调剂。

(二)强化土地计划执行监管。加强规划计划审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用地计划;各县(区)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用地计划申请。经营性建设用地指标要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经营性建设用地指标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有偿使用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4〕140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三)强化在线监管。各县(区)要将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实施情况报送自然资源部在线监管平台,保证数据全面及时准确。

附件:1. 2016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解表

2.2016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计划分解表

3.2016年全市补充耕地计划表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