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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来源:    时间:2013年06月17日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二〇〇七年九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明显下降;杜绝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州(地、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


  (二)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区域监管责任制,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限定小作坊食品销售区域,取缔无证生产的食品企业,基本遏止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基本解决滥用食品添加剂、防腐剂、超标使用色素等问题,食品生产企业100%建立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100%建立质量档案。


  (三)乡镇、街道、社区食品经营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县级以上超市、商场100%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和食品经营户实名登记制度;建设一批食品销售放心的“绿色市场”及“示范店”,建设一批食品质量平安乡镇(社区)。


  (四)县城以上城市餐饮单位、学校食堂的检查率达100%;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示;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取缔县城以上城市的无证照经营餐饮单位,有效遏止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五)对9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重点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覆盖率达100%,发证食品的抽样合格率达95%以上,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抽样合格率达90%以上;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六)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和较大的药品批发单位检查率达到100%,药品检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药品批准文号;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95%以上的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GMP组织生产;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消费者、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七)初步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实现猪、牛、羊、禽类动物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县城以上城市猪、牛、羊、禽类动物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猪、牛、羊、禽类动物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牛、羊、禽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定点屠宰检疫率达100%。


  (八)到今年年底,进出口商品实现应实行基地备案的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100%具有备案基地,企业对基地的自主监管达到100%,备案基地质量管理水平得到彻底改观;实现出口食品、农产品加工企业100%得到清查,其自检自控能力、质量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100%符合进口国标准。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实现出口食品货证相符;实现专项整治出口工业品100%符合目的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现青海地区进口大型成套设备、重点敏感商品100%得到检查;青海地区非法进口的食品、肉类、水果、废物原料100%销毁;环保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100%退货,实现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外商品生产企业的100%核查,确保100%完成目录外监督抽查任务。


  (九)专项整治和帮扶、引导相结合,打假治劣,扶优扶强,引导消费,树立“中国制造”产品的良好形象,推动青海品牌走向省外,走出国门。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一)重点产品


  1、食品:突出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肉制品、乳制品、饮用水、糕点制品、食用植物油、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等存在问题较多的食品和高风险食品。


  2、消费品:突出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实施生产许可证、3C认证管理的家用电器、低压电器、建筑钢材、建筑门窗、人造板、电线电缆、铝型材、钾肥、絮用纤维制品等9类产品。


  3、进出口商品:要突出进出口的食品、农产品和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工业品;出口到质量检测项目多、标准要求严的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进口大型成套设备、重点敏感商品。


  (二)重点单位


  突出蔬菜种植基地、规模畜(禽)养殖基地、食品小作坊、证照不全和无证无照食品小企业、食品交易市场及经营门店,小餐馆、小摊点、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以及日常监管中存在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以及连续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宣传贯彻《特别规定》时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过的企业,生产假冒伪劣的黑窝点以及违法违规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检机构。


  (三)重点区域


  突出农村、牧区、城乡结合部、街道社区出租房等制假售假、无证生产区域,假冒伪劣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地区,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无证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的地区,安全类产品存在区域性问题以及重点敏感、易出问题的出口商品生产、加工集中的地区。其中食品整治的重点区域:西宁市(肉制品、食醋、酱油、豆制品、乳制品和其它工业产品),海东地区(乳制品、豆制品),格尔木市(钾肥)、海南州(小麦粉、食用植物油),海北州(食用植物油)。


  三、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八个专项整治。


  (一)农牧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高毒农药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快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杜绝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禁限用农药,重点打击在产品中非法添加甲胺磷等禁限用农药成分的违法行为;以饲料添加剂为重点,加大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进口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力度,强化市场监督,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蛋白精”、“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和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从源头治理违禁添加物非法生产和流入饲料生产领域;组织对兽药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加强产地检疫和耳标管理,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认证农产品的资质、产地认定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状况,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各地组织对州(地、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抽查监测,坚决依法查处批发市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组织力量对批发市场进行专项抽查。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大力开展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治理整顿,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实行“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建立小作坊食品承诺书制度,禁止使用定量包装,限定区域销售。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对本省食品生产比较集中及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地区进行整治;在整治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园区、乡镇活动。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严格检查食品小作坊建立使用原料台账制度。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查处。在中秋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开展食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抽查通报。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对食品经营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完善食品交易和退出机制;推进实施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及索证票制度;完善食品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入场审查,以及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审查等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突出整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品店,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有毒有害、假冒伪劣及过期变质食品销售违法行为;对售假问题严重的市场,抓住运输、仓储、保管、销售等4个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


  (四)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餐饮单位进行风险分级和信誉度分级,按等级分类,严格餐饮单位卫生许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公示制度,严禁采购、经营假冒伪劣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引导大型餐饮单位和餐饮连锁单位保持卫生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推行标准化服务;加强对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卫生监管,严禁使用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严禁采购病死畜(禽)、劣质食用油(包括“地沟油”),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及滥用添加剂和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做好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督促企业自觉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启动普通药品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依法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违规经营活动,坚决打击药品批发企业出租或出借柜台的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和购销记录不完备等违规经营行为,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逐步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资料核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加强对高风险药品和质量可疑药品的抽查检验。


  (六)商务部门牵头负责生猪等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要加强生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检疫监管,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病死猪、牛、羊、禽类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未佩戴耳标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验(疫)证明的肉类制品不准进入市场、超市销售;加强对猪、牛、羊、禽肉类市场监管,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疫)或检验(疫)不合格肉类食品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消费品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检查辖区内9类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情况,建立质量档案,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集中产地和专业市场、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的地区、制售假冒伪劣比较严重的区域,按照“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原则,在整治工作基础上,组织具备一定条件的地区开展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活动;加大对重点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


  (八)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1、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备案种养殖基地进行专项整治。


  一是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基地。二是对实行备案管理的出口产成品和基地生产的原料数量核销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对来自异地卫生注册企业的原料监督情况进行检查。四是对因不具备条件而尚未实行原料基地备案管理的其他动植物源性食品,必须监督生产企业建立起包括残留、微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在内的原料验收办法和标准,按标准验收合格的原料方可用于加工。


  2、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


  一是全面清查获得卫生注册登记出口食品加工企业自检自控体系。二是对辅料、接触食品包装材料和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三是结合拉网式检查对生产、出口不正常的卫生注册登记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四是对青海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获得ISO9000认证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按照认监委要求进行食品企业认证有效性检查。


  3、对敏感工业品进出口企业进行专项整治。


  一是对全省工业品出口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二是对出口高风险敏感工业品生产企业,重点核查是否按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三是对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进行重点监管检查。


  4、对进口大型成套设备、重点敏感商品的安装、运行、使用情况和流通领域内进口食品、小家电等进行专项整治。


  一是对进口内燃机车、转辙机、信号系统等大型成套设备进行抽查。二是对进口的大型医疗设备安装、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三是对全省进口废钢进行一次全面普查,联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企业分拣出的危险爆炸物存放库房的管理,落实销毁情况,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四是联合省工商局对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等商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查。


  5、对伪造单证、骗取检验检疫证单的自理和代理报检单位进行专项整治。


  严厉打击提供虚假单证的行为。对企业提供的各类单据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专项检查。检查的单据要突出重点单位、重点商品和重点内容。重点单位为进出口量较大的单位;重点商品为进出口食品、有特殊报检规定的敏感进出口货物、口岸换证货物、本辖区大宗进出口货物等;重点内容为企业申报内容和单据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有效性以及与实际货物的符合性,特别是结合对企业的监管、批次管理、现场检验检疫情况检查企业提供的证明类单据和自检结果的真实性和与实际货物的符合性。今年年底前建立检验检疫审单把关分类管理机制,对列入“良好”单位的采取优惠审单措施,对列入“违规企业名单”的单位采取加严审单措施,突出审单把关重点单位、重点商品和重点环节,实现企业提供的报检单据真实、完整、准确。自理和代理报检单位100%得到清理,伪造单证、骗取检验检疫证单的行为基本杜绝。


  6、对出口非法检商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整治。


  一是对辖区内出口非法检生产企业逐个进行严格、细致、全面的监督检查。二是对法检目录新增加的124种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及其原料,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进一步开展登记和备案,同时结合青海实际情况和现有的国内外检验要求和标准,有针对性地制定暂行检验规程,规范检验工作。三是确保完成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监督抽查工作任务。


  四、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步骤


  9月—12月底,集中四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开展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半个月,9月1日—9月15日)。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传达全国、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领导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国务院《特别规定》,把思想统一到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部署上来。结合实际,各地、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安排整治任务,落实整治责任。加大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企业骨干人员的培训力度,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树立对质量安全负总责的意识,使企业明确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意识,使部门明确监管责任意识。职能部门要开展地毯式排查,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分类建档。企业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认真自查,及时发现质量问题,研究整改措施。


  (二)专项整治阶段(1个半月,9月16日—10月31日)。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省和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10月下旬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采取暗访与明查相结合、以暗访为主,实地抽查与听取汇报相结合(既要听取政府、部门和企业的汇报,又要听取群众、消费者的意见)、以实地抽查为主的方式以及省、市、县三级联动,交叉检查的方式开展工作,并将督查情况及时通报。在此期间,领导小组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单位配合联合检查组的行动,跟踪报道,舆论造势,宣传优秀品牌、优质产品、优质企业,曝光假冒伪劣产品。


  (三)巩固提高阶段(2个月,11月1日—12月31日)。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并移送一批涉嫌犯罪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大案要案,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关停一批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厂点,吊销(撤销)一批非法生产经营企业的证照(资格),曝光一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黑名单”,保护和扶持一批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有效解决当前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总结成果,表彰先进典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违法企业记录制度、监管举报制度和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产品召回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提升质量总体水平。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省政府已成立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重大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各州(地、市)、县(市、区)、重点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地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市、县、乡镇、街道,落实到机关、企业和店铺。质监、农牧、工商、卫生、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药监、公安等部门,特别是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督查通报制度、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协作机制,联合执法,加强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三)创新机制,综合治理。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积极探索治本之策。以食品安全为重点,通过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推动企业建立信用自律和风险防范制度,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尽快形成对安全类产品全过程监控机制。要及时公布制假售假失信企业“黑名单”,并探索与金融部门联网,限制不法企业和有关经营者的信贷。要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引导生产要素和消费资源向优质企业聚集,从而达到规范整治的目的。


  (四)沟通信息,加强宣传。


  一是建立全省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在举行发布会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对需要发布专项整治信息的部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接受记者采访。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编写专项整治工作简报和工作信息,及时上报省政府和下发给各地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质量管理先进典型,进出口和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整治工作经验,引导消费,鼓励先进。


  二是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周星期三、星期五的上午10∶00前将行动进展情况、查办大案要案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统计、分析、报道。重大情况要实行一小时内报告制度。


  三是各成员单位务必于9月10日前,将本单位成立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传真号码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是各地质量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每一个工作阶段末,向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汇报本阶段工作总结;12月20日前,向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整个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后向省政府专题汇报,并对各级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五)受理举报,扩大监督。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受理举报投诉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并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受理机制。接到举报投诉后,要在一小时内将信息送达相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迅速办结,限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