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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东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解读
 

《海东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于2021129日海东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2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意义和依据

(一)制定意义。机动车尾气排放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对我市大气环境影响日趋严重,尤其是青藏高原的大气环境容量较低,机动车辆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对空气质量和市民身体健康的影响日益严重。虽然国家和各级政府已经出台了车辆限购限行、油品质量升级、新车排放标准加严、黄标车淘汰等一系列措施,对削减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机动车污染属于移动源,与传统的工业、生活、农业污染源不同,具有流动性和分散性,给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省、市尚未出台有关移动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条例及管理办法,无法有效


推进机动车及非道路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与控制。《青海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第二十三项加强法规和信用体系建设中要求根据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地方法规,健全严惩重罚制度,西宁海东两市20206月底前制定发布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西宁市、海东市人民政府负责),因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了《海东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从而加强我市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的大气环境质量。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海东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东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青海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海东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局在深入调研全市机动车及非道路柴油机械保有量及其排放现状和国内外相关标准及防治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求和管理思路,制定了《海东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办法》先后两次征求了15个单位及各县区生态环境局意见建议,其中16个单位无意见,修改意见11条,采纳7条,未采纳4条,未采纳意见均已作出说明。并征询了我局法律顾问的审核意见。1111日,市政府召开《办法》编制座谈会,各相关部门、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和3家机动车检测公司负责人参加会议,对《办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1119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再次进行补充完善后,形成了本《办法》。

办法》内容共有三十三条: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明确了适用本办法的范围和对象;第三条明确了坚持的原则;第四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商务、住房建设、城管、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应急管理等11家市、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其中第九条明确有投诉举报可以表彰奖励;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了机动车污染监管要求,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及相关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监管要求。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了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为附则。

《办法》明确了在用机动车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或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这也意味着,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机动车排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保持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拆除、闲置、更改、破坏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安装排气污染治理装置、使用燃油清净剂或采取其他防治措施,确保其符合排放标准。

 

              海东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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