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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东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海东市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扶持力度,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青民发〔2022〕35号)、《海东市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东政办〔2021〕4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了《海东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海东市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我市大力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逐步增多,基本满足了全市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与公建公营养老机构同样承担着政府兜底人员的公益性养老服务,由于 政府财政资金匮乏,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未享受运营补助。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审计署、省审计厅对西宁、海东、玉树三地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及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期间,发现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在运营期间将部分特困人员供养金用于养老机构维修费用、办公费用和工作人员薪酬等问题,定性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侵占群众利益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审计署提交的审计报告上作出了重要批示,吴晓军省长提出迅速全面开展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审计发现问题专项治理要求,迫切需要出台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规范性文件,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资金补贴。

 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补贴管理,促进养老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养老机构运营存在问题,我们对辖区养老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当前落实政策中存在问题和改进方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形成了《海东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试行)》,重点围绕养老机构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规范。书面征求了省民政厅、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及各县区的意见,并向养老机构等社会面公开征求了意见。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520条,包括总则、补贴标准及资金筹措、补贴程序、管理监督和附则等内容,主要包括:

(一)关于补贴范围。《管理办法》规定,享受补贴的养老机构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1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参照本办法享受同等运营补贴政策。按入住在养老机构、具有本市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80岁以上社会老人及60岁以下的特困供养对象补助。

(二)关于补贴标准。一星级的养老机构每人每月490元,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等级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人均分别上浮2%、3%、5%和6%,上浮后标准分别是每人每月500元、505元、515元和520元。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纳入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市属由市级财政负担,县(区)由县(区)财政负担,县(区)可视自身财力情况,对补贴标准实行上浮,浮动幅度不限,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三)关于补贴程序。运营补贴实行先服务后补贴,执行年度核算和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养老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交补贴申请,由辖区财政、民政部门核定额度后,将运营补贴拨付至养老机构账户。

(四)关于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养运营补贴与财政预算绩效指标挂钩机制。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对运营按八个指标进行监督,依据“海东市养老信息平台”按人/月计费。养老机构未按照民政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不接受、不配合民政部门指导、监督、管理,经查实,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五)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8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