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主体的法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第十五条规定:“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和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二、制定的目的和背景
目的:是指为卷烟零售市场的总体规模趋于合理,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增加就业、减少供需矛盾、推进乡村振兴,减少距离限制,增加许可证容量。
当前海东辖区面临着无证经营行为难以根治,无证户数量逐步增加的趋势,在经济下行的环境下,人民群众开展生产经营维持良好生活质量的需求日益强烈,加之海东撤地设市以来,人口数量较前几年相比有所增加,许可证数量增加变成显著趋势,再加上2021年《规定》中有些条款设置不合理、不全面,因此修订2024版《规定》是满足现实需求势在必行的措施。
三、草案中相关条款的解释
1、第一章总则中第一条至第七条,阐明了制定《合理布局规定》所使用的法律法规、调整依据,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制定的原则和考量因素等内容。
2、第二章第八条至第十一条,阐明了规划合理总量的标准、数据来源,零售点的设置布局要求和不予设置的要求。
第八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市场单元划分的标准、规划数量确定的来源。
第十条从城区、乡镇、农村三个区域分别用“间距+总量”、“总量”的方式对辖区市场进行了划分,同时规定了一些除上述区域以外特殊区域的规划要求,总体来说,较2021年版的《规定》中以全辖区(指各县(区)辖区)的总量来划分,本次新的《规定》更加细化和明晰,对市场的把控和资源配置力更强;其中考虑以“人民为中心”、解决无证经营等问题,将零售点的间距由2021年版《规定》中的50米缩短至30米,更为了解决人民群众需求和体现人文关怀,同时也将原来乡政府所在地乡村的间距由原来的50米缩短至20米,充分考虑的乡村市场的集中性和便利性,其他乡村则继续使用“总量”控制原则,即基本满足市场需求即可。特殊区域作为非常规的零售点按照“指导性”兜底原则,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明确,即原则上不超过对应数量即可。
第十一条结合现行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3、第三章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主要明确了优抚政策,经营雪茄烟以及对原有持证户经营政策等特定条款。
第十二条、十三条是对已经持有烟草证适用新《规定》以及发生变动的适用情况进行明确。
第十四条对符合优抚条件的特殊对象明确了相关优抚政策。其中,较2021年《规定》更加细化了关于对残疾人的条款,原因是近年来出现了多起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较低等级的听力、视力残疾证的情形,新增了对军人、军烈属、遗属的优抚条款,新增了因家庭壮劳力突发情况,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对家属的优抚条款,新增了如地震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需要变动经营地点等优抚条款,破解了虚假办证等问题。
第十五条单独列举了经营雪茄烟零售点的条款。
4、第四章第十六条主要遵照《交通安全法》,以“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的总体测量标准,明确了零售点之间的测量方法。
5、第五章对《规定》中“经营场所”“中小学、幼儿园”等名词进行了解释说明已经《规定》的实施时间。
海东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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