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海东市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扶持力度,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海东市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了《海东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5章19条,包括总则、补贴标准及资金筹措、补贴程序及使用范围、管理监督和附则等内容,主要包括:
(一)补贴范围。《办法》规定,享受补贴的养老机构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1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参照本办法享受同等运营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青海省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星级评定办法》评定养老机构星级。一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490元,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等级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人均分别上浮2%、3%、5%和6%,上浮后标准分别是每人每月500元、505元、515元和520元。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纳入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市属机构由市级财政负担,县(区)机构由县(区)财政负担,县(区)可视自身财力情况,对补贴标准实行上浮,浮动幅度不限,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补贴资金按照养老机构内具有海东市户籍的60周岁以下特困供养对象、60周岁(含)以上特困、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社会老人实际入住人数进行测算。
(三)补贴程序。运营补贴实行先服务后补贴,执行年度核算。按属地管理原则,养老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交补贴申请,由辖区财政、民政部门核定额度后,将运营补贴拨付至养老机构账户。
(四)监督检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与财政预算绩效指标挂钩。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对养老运营机构根据《办法》第16条八个指标进行监督,“全国民政政务信息系统”中养老机构入住人员信息可作为运营补贴发放依据之一。
(五)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5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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