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海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制定了《海东市自主缴存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8〕129号)精神,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突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普惠性,打破单位性质和职工户籍身份限制,积极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单位职工及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新市民覆盖,逐步实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建立健全依法缴存、有效使用、高效服务的政策体系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帮助广大中低收入群体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改善居住条件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制定了《海东市自主缴存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海东市自主缴存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起草,主要依据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8〕129号),同时参照了省内外其他中心管理办法。
三、编制过程
为加快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中心成立专题调研组,于2024年6-9月开展新市民住房问题专项调研,研究改进公积金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征集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和建议。9月底,根据调研实际情况形成《关于住房公积金在“租购并举”政策转型中如何发挥作用的思考》的调研报告,并上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供其参考。
在新市民缴存住房公积金调研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海东实际,研究起草了《海东市自主缴存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并先后向法律顾问和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现提交市公积金管理管理委员会审议。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自主缴存人员范围的确定。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自主缴存人员具体指:在海东市辖区内居住,年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二)自主缴存人员缴存比例的确定。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因自主缴存人员无配套部分,全部由个人缴存,故缴存比例在10%至24%之间确定,由缴存人员自主选择申报。
(三)自主缴存人员缴存基数的确定。自住缴存人员缴存基数与在职职工缴存基数一致,具体是:缴存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最高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自主缴存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主缴存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业务资料、提取流程、办理条件与在职职工相同,按《海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执行。
(五)自主缴存人员使用公积金贷款。为防范贷款风险,自主缴存人员贷款额度实行存贷挂钩机制,执行配贷系数,最高可贷额度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2+0.3×职工正常缴存年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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