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为持续推进全面数字化赋能,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优做强做大以绿色算力为重点的新质生产力,将国家和青海省关于数据要素相关决策部署以制度形式贯彻落实,为海东数据要素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
二、制定依据及过程
为明确海东市数据资源资产管理主体和数据要素开发共享、流通交易基础制度,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数字化全方位赋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2〕32号)、《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结合海东市实际,制定了《海东市数据要素管理办法(暂行)》,并经市委常务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主要内容
《海东市数据要素管理办法(暂行)》共分为十章六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主要明确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和原则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主要明确了市数据局、市政务服务监管局、市委机要和保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市直部门以及县区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职责。
第三章 数据资源供给,一是明确了公共数据供给相关要求,包括公共数据目录管理、采集、汇聚、返回、回流、存储、备份、治理和数据库建设;二是明确了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供给相关要求,包括企业和个人数据采购、归集、治理以及激励机制、权益保障等。
第四章 数据共享开放,主要明确了公共数据共享类型、共享基本要求、共享方式、开放程序、开放属性、开放要求以及企业数据开放共享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 数据流通交易,主要明确了数据流通交易制度体系、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交易机构、数据交易平台、场内场外交易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数据流通交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数据收益分配,主要明确了数据价值体系、数据资产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
第七章 数据发展创新,主要明确了从数据服务能力建设、应用场景、创新创业活动、数据商及其他第三方培育、产业发展、区域一体化等方面促进海东市数据发展创新。
第八章 数据安全保障,主要明确了从全流安全合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公共数据安全保障、企业数据安全保障、个人数据安全保障以及教育培训等方面保障数据安全。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安全监管、市场监管、社会协调治理、监督举报等内容。
第十章 附则,主要明确了其他要求、政策时效等内容。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四、合法性审查情况
海东市反垄断与公平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反垄断与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规定对《海东市数据要素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无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相关规定内容;海东市司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海东市数据要素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出具了《海东市司法局关于<海东市数据要素管理办法(暂行)>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东司审〔2025〕5号),在提出具体建议的同时给出“经审查,上述文件属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制定主体、程序、内容合法”的审查意见。
海东市数据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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