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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为切实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推广力度,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各县(区)实际,2017年我市印发了《海东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现对《海东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作如下解读:

一、高污染燃料的定义

《海东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型煤、焦炭、兰炭;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等);

(二)硫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³、灰份含量大于20mgm³的人工煤气;

(三)法律、法规及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四)以上高污染燃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实时调整。

二、为何要制定《海东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限制高污染燃料使用,推动清洁能源利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一项管理措施。《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青政〔201365号)、《海东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东政〔201312号)均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调整划定范围。 

三、《海东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平安区(空港西路以东、富平路以西、湟水大道以南、南山大道以北)、乐都区(西至河湾大桥、东至水磨营大桥,兰新铁路以南、兰西高速以北)、民和县(川口镇老城区和川垣新区)、互助县(威北路—城信路—近水路以南、威远西路以东、南环路以北、东环路以西)、化隆县(工农兵村、东风村、乙纬一路以东、乙东路以北、戊经二路以南、城市外环路以西)及循化县(融合家园以东、县城污水处理厂以西、环城路以北、北滨河路以南)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有什么要求

(一)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大灶、茶水炉、热水炉等设施。

(二)禁燃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实行限期淘汰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或太阳能、电、轻质油等清洁能源。

  五、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何作用

  通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限制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可以控制新建燃煤项目;同时,禁燃区内的原来燃用散煤的居民也将逐步改用低硫分、低灰分燃煤或清洁能源,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六、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如何处理

(一)违反《海东市高污染禁燃区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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