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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停车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时间:2021年01月12日    

本报讯(记者 李晓娟 通讯员 韩璐)记者从海东市司法局获悉,为了加强车辆停放管理,规范停车行为,营造安全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海东市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审议通过,将于20212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按照总则、停车场规划建设与运营、公共和专用停车场管理、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与管理、其他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的立法格式进行编排。《办法》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借鉴二十余个外省同级市的成熟做法和管理经验而制定。

《办法》明确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以及旅游景点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配建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不满足设计规范与配建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配建和增建的停车位挪作他用,不得变更设计确定的停车位数量和用途。同时,行政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公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对来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的车辆,在办理业务的工作时段内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

《办法》还对停车场经营者、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对未在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等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的将由县区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划定的停车位内停放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办法》起草前,市司法局成立工作专班,深入我市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了调研,在认真总结梳理近年来各县区停车管理工作中的成熟做法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海东实际起草了《海东市停车管理办法(草案)》并依据《海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规定书面征求市人大、市政协,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意见建议,通过“法治海东”“12348海东法网”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共征集各类建议40余条,在反复甄选后修改形成了论证稿。同时,专题征询市、县区城管局意见建议,对主要内容及关键条款交流了看法,达成了共识。20201111日,邀请青海大学,省委党校,省、市人大及市委、市政府联合法律顾问团等单位多名立法专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论证,最后在吸纳论证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