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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出台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新规
来源:    时间:2021年07月06日    

海东日报讯(记者 胡生敏)近日,海东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及相关的规划、审批、建设管理作出一系列规定。

《通知》规定,要严控土地审批,农村宅基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城市中心区、县城中心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鼓励在城市中心规划区撤村并点和农民置业购房居住,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不再划定宅基地,统一建设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凡是政府统一组织的易地搬迁、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后,必须“建新退旧”,无偿交由村委会处置。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农民申请住房必须是本村户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只能申请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严把审批宅基地面积标准,依据省定标准,县区郊区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他地区的水浇地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牧区的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针对村民新建房屋方面,要执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的农村建房“八不准”规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凡是自202073日国务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后新增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违法违规案件,必须严肃查处。同时,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本村户均宅基地面积且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的旧宅基地,按照实际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审批,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后给予办理。

《通知》明确,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鼓励转让退出。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村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可探索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整合利用闲置宅基地,鼓励村委会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实行每五年一监管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