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日报讯(记者 卫正芳)近日,记者从海东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11月12日上午,海东市委召开的第七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海东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据了解,《方案》从总体要求、重点工作任务、保障措施三个部分,重点明确了工作原则和赔偿权利义务主体,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适用范围,明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配套机制。
《方案》指出,市人民政府为海东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一旦发生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经确定赔偿后,市人民政府可指定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和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为组织实施好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严格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生态环境及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海东市成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求所涉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海东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出台,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方案》将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为下一步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提供有力支撑,积极促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产业发展,有力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环境权益。”海东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祝凤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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