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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东查办违反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销售案
来源:    时间:2023年11月14日    

海东日报讯(记者 赵新秋)近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1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企业违规生产销售产品案已调查终结,并已结案。该案是海东市查办的首例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企业违规生产销售产品案。

据了解,在2023518日,市市监局标准化科执法人员对海东市1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处于暂停状态的情况下,继续违规生产属强制认证目录产品的钢化玻璃,并在其产品上违规使用了3C认证标志。

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该公司2张强制认证证书暂停状态的信息以及现场生产产品的相关证据,将案件移交给市局稽查科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系统公示了强制认证证书暂停状态信息的情况下,继续违规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提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生产设备保养记录、3C标志使用一览表复印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恢复认证证书通知书复印件、销售票据、暂停申请复印件、复业申请复印件证据材料。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在20221213日至20235252张强制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违规生产销售各种规格的成品钢化玻璃的销售收入405039.5元,违法所得47631.33元。

市市监局标准化科执法人员表示,该公司在强制认证证书暂停期间生产销售强制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属于强制认证证书暂停期间生产销售强制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在调查期间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申请并恢复强制认证证书,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7631.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