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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东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府复决字〔2022〕1号
来源:    时间:2022年02月18日    

 东府复决字〔2022〕1号

 

申请人:许**,男,汉族,身份证号:632123******,联系电话:152******

住址:海东市乐都区中坝藏族乡***村

被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付强  区长

地址:海东市乐都区古城大道50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服,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海东市乐都区中坝藏族乡***村村民,因2021年海东市乐都区洪水镇中坝乡一镇一乡13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请人在本村承租的集体土地(坡耕地)被纳入平整范围。为核实相关事实,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1、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项目公告,实施方案,补偿方案等文件;2、对该处集体土地进行地上附着物现状调查、核实和确认文件;3、体现对该块集体土地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各项费用已经全额到位的材料;4、乐都区整治高标准农田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5、乐都区整治高标准农田区域或范围;6、乐都区整治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方案;7、乐都区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补偿方案;8、乐都区因整治高标准农田造成地上青苗、附着物损失的补偿标准或者载明该标准的文件。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签收该申请表后,至今未就该申请事项作出任何答复。该行政不作为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等明文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复议期间采取补救措施,已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进行了书面答复。对申请人申请的涉及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审核备案文件、勘测定界图、实施方案、补偿方案、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等信息因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上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乐都区农业农村局制作或者保存。因此,被申请人将相关申请资料移交乐都区农业农村局尤其答复,并已于2022年1月13日邮寄《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申请人已于2022年1月14日签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乐都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签收,但一直未给予答复。2022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采取补救措施用邮寄的形式,向申请人送达了《信息公开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依照上述条款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因此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但鉴于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书面答复申请人,故本机关不再责令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海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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