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复决字〔2022〕4号
申请人:海东市民和县中川乡**村二社村民
住所地:海东市民和县中川乡**村
被申请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晓瑜 县长
住所地:民和县川口镇川垣新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确权事宜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确权事宜决定书》(以下简称《确权决定书》)。
申请人称:
争议地31.371亩原沙沟不属于荒沟,是申请人祖辈开荒、种地、植树、火葬的地方。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31.371亩地作为国有土地随意划拨,处理问题过于偏向。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不实,没有尊重历史,没有尊重民情,处理不妥当。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主体不当。依中川乡**村委会提出的确权申请、中川乡**村委会的答辩和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2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可知,涉案土地的争议双方是**村委会与**村委会,但申请人认为《确权决定书》与其有利害关系,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但不能作为申请人。
二、涉案土地历来都不属于荒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分明将涉案土地描述为“荒滩地”,经2015年土地整理后依据(东国土资〔2016〕45号)文件,2016年土地变更调查时变更为水浇地。
三、《土地划界协议书》(1967年7月5日)明确了原军区**的四至界限及界限范围内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民和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中载明该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土地所有权。
经审理查明:争议土地坐落于中川乡原军区**范围内的三支渠以南的大沙沟,原土地的性质为国家所有荒山、荒坡、荒沟,于2015年经原国土资源局实施占补平衡项目,平整出耕地31.371亩。该宗地地界清楚,鉴于**村、**村村民分别极力争取该宗土地使用权,县自然资源局、中川乡政府及司法所联合多次与**村、**村负责人及村民代表协商协调,从土地性质、历史渊源、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思想引导和化解争议,但两村争议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和化解争议,经民和县人民政府决定,将该宗土地划拨给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与2001年划拨给原县农业局的耕地统一统筹使用管理。
本机关认为:争议土地作为原军区**所有的国有土地,移交地方政府后其所有权仍属国有。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对争议土地使用权作出决定,其行为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确权事宜决定书》。 。
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