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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东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府复决字〔2022〕5号
来源:    时间:2022年04月14日    

  东府复决字〔2022〕5号

 

申请人:海东市民和县中川乡**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 该村村委会主任

住所地:海东市民和县中川乡**村

被申请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晓瑜 县长

住所地:民和县川口镇川垣新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1210日作出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确权事宜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1210日作出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确权事宜决定书(以下简称《确权决定书》),并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确权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因为申请人所处的集体土地原属国有土地不假,但1976年中川乡按照民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精神成立公社**后,其土地性质由于政府划拨发生了改变,变为村集体所有。1984年,申请人村民对分到的涉案争议土地经平整后民和县政府颁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其中,吴生雄0.93亩、王成2.53亩、王吉生0.21亩、朱永清0.36亩、乔吉寿0.44亩,朱海峰0.37亩。所以,对上述村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经法律途径被依法撤销的前提下,被申请人擅自将该宗土地划拨给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统一统筹使用管理严重错误,其不但剥夺了上述申请人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属事实认定不清,应当予以撤销。

二、被申请人的《确权决定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该《确权决定书》中,被申请人没有引用任何法律依据,申请人不知被申请人根据哪一条法律规定作出的这样完全令人无法信服的决定。

三、被申请人的《确权决定书》侵犯了申请人及其村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申请人对于争议地的经营权,有法律依据,现被申请人以有争议为由,就将争议地划拨给县农业局和科技局,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被申请人的《确权决定书》超过法定的确权期限,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于2019年5月2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确权申请,可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才迟迟作出确权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后在六个月内依法做出确权决定,但被申请人在历经两年六个多月之后才作出确权决定其属严重的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主张涉案土地为集体土地,是不成立的。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所处的集体土地原属国有土地,但1976 年……其土地性质由于政府划拨……变为村集体所有。”里面的问题是:1、“申请人所处的集体土地”与本案所争议的土地不属于同一宗土地;2、“原属国有土地”经“划拨”“变为村集体所有”。这个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国有土地经过划拨,其所有权性质不会改变为集体所有权的;3、申请人这里说的是土地所有权问题,而申请人申请的是土地使用权问题,不是一个法律问题;4、吴生兴等六户村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所指向的土地,王成0.47亩、吴生兴0.48亩在争议土地范围内,但只提供了新一轮经营权证复印件,未提供该土地的原始分配材料。

二、申请人提出:《决定书》没有引用任何法律依据。这是因为争议土地为国有土地,是双方不争的事实,且双方均无证据表明其合法取得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这就涉及到被申请人对争议的国有土地如何处置的问题,作为国有土地的管理人,被申请人有权决定划拨管理、使用。

三、涉案土地上不存在经营权。申请人提出:“剥夺了他们对31.371亩土地的经营权” ,前己述及,31.371亩争议的土地,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指向的土地没有关系;申请人引用了《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这条规定的核心是“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没有说必须承包经营。

四、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的《决定书》超过法定的确权期限”。话分两方面:一是被申请人本不想将争议土地划拨给县农业和科技局,是想通过调解协商,让争议双方都有土地经营,真正解决争议,安居乐业,但由于多次反复的调解协商,才出现了超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按法定的期间作出决定,是行政效率的要求,不牵扯争议双方的实质利益。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19年5月23日……提出确权申请”。但证据表明,申请人是2020年3月13日书写的《土地确权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争议土地坐落于中川乡原军区**范围内的三支渠以南的大沙沟,原土地的性质为国家所有荒山、荒坡、荒沟,于2015年经原国土资源局实施占补平衡项目,平整出耕地31.371亩。该宗地地界清楚,鉴于**村、**村村民分别极力争取该宗土地使用权,县自然资源局、中川乡政府及司法所联合多次与**村、**村负责人及村民代表协商协调,从土地性质、历史渊源、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思想引导和化解争议,但两村争议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和化解争议,经民和县人民政府决定,将该宗土地划拨给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与2001年划拨给原县农业局的耕地统一统筹使用管理。

本机关认为:争议土地作为原军区**所有的国有土地,移交地方政府后其所有权仍属国有。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对争议土地使用权作出决定,其行为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确权事宜决定书》。           。

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