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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府复决字〔2024〕1号
来源:    时间:2024年11月06日    

申请人:韩某某,男,回族,住址:海东市化隆县巴燕镇

被申请人: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化隆县群科新区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马占奎 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为不服,于2023年1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居住地及经营场所(公司名称:化隆县福财粮贸有限公司)位于《乐化高速公路(化隆段)建设项目》征收拆迁红线范围内,其合法享有相应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依法享有征收补偿安置权益。2023年10月11日,申请人在化隆县人民政府官网向被申请人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征收项目相关征收批复、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直至11月7日申请人仍未收到任何答复,申请人主动致电联系被申请人,同日,申请人接到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因网站出现故障未能接收到申请并承诺加急10个工作日内即11月20日前予以答复,但直至12月1日,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任何答复。

经审理查明:本机关自2023年12月6日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受理。2023年12月12日将《行政复议案件答复书》((2023)东府复受(二)字第[25]号)通过邮寄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签收。在行政复议期间内,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案件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在被申请人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履行答复职责。但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依照上述条款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答复职责。

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24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