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址:海东市民和县镁厂家属区中区
被申请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民和回族自治县川垣新区党政办大楼
法定代表人:马晓瑜 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为不服,于2023年12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民和县川口镇山城村山城路东侧(房屋租赁证)所在地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包括一书四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11月10日签收,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给予任何回复。
被申请人称:无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11月8日通过EMS(邮寄单号:1291167725633)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收到该邮件,一直未予回复。后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予以受理,于2024年1月4日通过顺丰邮寄的方式(邮寄单号:SF1459331390480)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案件答复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6日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复,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履行答复职责。但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依照上述条款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答复职责。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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