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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东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府复决字〔2019〕第3号
来源:    时间:2019年05月05日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曾水清  职务:区长

地址:海东市乐都区古城大街50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2019〕1号)不服,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7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2019〕1号),并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申请事项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一)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19年3月7日向申请人下发《信息公开告知书》(〔2019〕1号),远远超过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二)被申请人未能根据申请人申请事项逐一作出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共有5项,依次为:1.原青海化工机械厂家属院下厂西排301-302房屋产权人名称;2.乐都五二小区(原青海化工机械厂家属院)整体红线规划图;3.原青海化工机械厂家属院平房拆迁许可证(2012年-2014年期间部分已拆迁);4.青海化工机械厂家属院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乐都县青乐化工机械厂廉租房建设项目整体规划红线图。被申请人出具的〔2019〕1号《信息公开告知书》中未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逐一进行答复,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为应当公开的信息,仅仅笼统告知申请人其查询不到相关信息,申请公开信息涉及部门为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但又未告知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

(一)根据原机械厂的政策安排,1979年申请人及其全家入住机械厂公房即机械厂下场家属院下西301-302室,申请人为申请公开信息所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该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国,与申请人切身利益相关,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该信息于情于理均有依据,于公于私均属合法。

(二)申请公开事项所涉房屋,属城乡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亦涉及房屋拆迁项目,该房屋拆迁的原因为建设政府廉租房,事涉社会公益事业,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正确的申请对象为“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开信息的主体,应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区)级人民政府,申请人申请的对象并无错误。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是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也并非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被申请人在〔2019〕1号《信息公开告知书》第一条中回复:“经查询,房产信息系统中无原青海化工机械厂家属院下场西排301-302房屋产权信息。于2012年9月24日已退房屋租赁保证金”。被申请人上述回复内容中先回复无相关产权信息,后又说明房屋租赁保证金退还事项,被申请人的回复内容前后矛盾,不能令人信服。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在内部系统查询后进行书面答复,已尽到查询义务。因未下发申请人申请的乐都五二小区(青海化工机械厂家属院)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被申请人已告知该项信息不存在。针对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乐都五二小区(青海化工机械厂家属院)整体红线规划图、乐都区青乐化工机械厂廉租房建设项目整体规划红线图,由于被申请人不是上述公开信息的制作主体和保存主体,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信息并不掌握,且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告知书》中明确表示自2014年10月起,乐都区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的规划手续、规划方案审批及放线、验收等均由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负责管理。因此,申请人应向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申请信息公开。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一、原青海化工机械厂家属院下厂西排301-302房屋产权人名称;二、乐都五二小区(原青海化工机械厂家属院)整体红线规划图;三、原青海化工机械厂家属院平房拆迁许可证(2012年-2014年期间部分已拆迁);四、青海化工机械厂家属院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乐都县青乐化工机械厂廉租房建设项目整体规划红线图。2019年1月17日被申请人签收该申请书,于3月7日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2019〕1号)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请求公开的红线规划图具体到本案中应是用地红线和规划方案;申请人请求公开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均属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

本机关认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虽作出了《信息公开告知书》(2019〕1号),但不符合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应由被申请人公开,故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7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2019〕1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收到本复议决定书后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