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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东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府复决字〔2019〕第5号
来源:    时间:2019年05月10日    

申请人平安金彩印刷厂

地址: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杨家路南侧

投资人:王桂兰

申请人:平安彩虹印刷包装厂

地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小区南侧

投资人:王桂兰

申请人:海东市平安区世纪酒窖

地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杨家路海东财政局南侧188米

经营者:李乾昱

申请人:海东睿达铁艺五金厂

地址:青海省平安区平安镇杨家路

投资人:李乾睿

被申请人: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政府

地址:海东市平安区平安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汪源来  职务:区

申请人平安金彩印刷厂对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公告》不服,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作出东府复决字〔2018〕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因申请人不服该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海东市人民法院(2018)青02行初56号行政判决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行终116号行政判决,撤销了东府复决字〔2018〕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本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19年4月18日,平安彩虹印刷包装厂、海东市平安区世纪酒窖、海东睿达铁艺五金厂申请参与行政复议,经本机关决定同意其参与本案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公告》违法并予以撤销。

申请人称2018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在平安金彩印刷厂大门张贴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公告》并附有征收补偿方案违法。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没有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程序严重违法;

二、征收未做决定直接公告违反法定程序;

三、公告所附《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违法;

四、该征收公告涉及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主体错误。

被申请人称:收到申请人复议申请书副本后,对申请人主体问题进行了核实,经核实发现,申请人主张的土地原始使用权人为平安金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其注销后,土地使用权人没有进行任何的变更登记,该土地使用权人与申请人无关。同时,申请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平安金彩印刷厂为字号注册的时间为2010年11月20日,注册地址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杨家路南侧,其注册时间在土地使用权登记之后,因此,虽然申请人有平安金彩印刷厂的工商登记字号,但其对现占用的土地无使用权,属非法占用土地。另外,经被申请人调查,申请人除有登记字号外,对所主张的地上建筑物没有任何的权属证明,修建时没有取得任何的批准文件,其建筑属非法建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即不是涉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也无涉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归其所有的合法证明,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公告》提起行政复议,明显属主体不适格,故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平安金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3月4日申请设立登记,2009年4月9日准予设立,注册地址平安县平安镇杨家路。平安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9日

颁发平政国用〔2010〕第0174071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为平安金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1月25日,经平安县工商局平安工商行政管理所核准,平安金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申请人平安金彩印刷厂、平安彩虹印刷包装厂、海东市平安区世纪酒窖、海东睿达铁艺五金厂注册地址虽然地址名称表述不一致,但实际地址均位于平安金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所有权范围内。其中,平安彩虹印刷包装厂于2009年10月10日与平安金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书》,租赁期限自2009年10月10日至2015年10月9日。

另查明:平安金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李兆培、王桂兰,平安金彩印刷厂、平安彩虹印刷包装厂的投资人均为王桂兰,海东市平安区世纪酒窖、海东睿达铁艺五金厂的经营者李乾昱、李乾睿均与李兆培、王桂兰具有亲属关系。上述申请人为关联公司,共用平安金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2013年10月11日,原平安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转发平安县旧城改造征迁工作方案的通知》,申请人平安金彩印刷厂、平安彩虹印刷包装厂、海东市平安区世纪酒窖、海东睿达铁艺五金厂均在征收范围内并处同一厂址,由于平安金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销,原平安县人民政府因平安彩虹印刷包装厂与平安金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且平安彩虹印刷包装厂的投资人王桂兰系平安金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二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便以“平安彩虹印刷包装厂”的名称进行登记。2018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对平安彩虹印刷包装厂发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公告》,平安金彩印刷厂对该房屋征收公告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平安彩虹印刷包装厂、海东市平安区世纪酒窖、海东睿达铁艺五金厂申请参与行政复议。

申请人平安金彩印刷厂、平安彩虹印刷包装厂、海东市平安区世纪酒窖、海东睿达铁艺五金厂共同使用平安金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均在征收土地范围内,与被申请人发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公告》有利害关系,符合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条件和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的事项。

经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公告》及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复议理由,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被申请人没有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程序严重违法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入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入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显然,此规定是针对被征收入较多,多数被征收入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举行听证会。但是,被申请人发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公告》针对的是平安金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和附着物,征收范围内并没有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而且仅仅是因为平安金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才与本案申请人产生关联性。由此,不具备启动听证会程序的法定条件,被申请人没有对征收补偿方案举行听证会,并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二、关于被申请人征收未做决定直接公告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2013年10月11日,原平安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转发平安县旧城改造征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已经作出征收决定并在该《通知》中将申请人等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纳入征收范围。被申请人发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公告》并将征收补偿方案同时公告,本身也是对政府征收决定的公告,符合《国有土地上与补偿条例》十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的规定,程序合法

三、关于被申请人公告所附《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违法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本案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上述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而且,根据《国有土地上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补偿方式属于选择性的,被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并不存在违法问题。

四、关于被申请人发布的征收公告涉及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主体错误问题。本案被申请人发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公告》中被征收国有土地的登记使用权人是平安金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因该公司被注销,无法作为被征收入予以公告。而且,包括平安彩虹印刷包装厂在内的四申请人并非适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被申请人根据平安彩虹印刷包装厂与平安金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的事实,且投资人王桂兰又是平安金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二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等因素,将平安彩虹印刷包装厂作为被征收入予以公告,是保障被征收主体及相关联主体权利的行为。公告实际上就是公开告知,公告该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平安彩虹印刷包装厂及其投资人王桂兰的行为,不仅具有间接告知申请人平安金彩印刷厂、海东市平安区世纪酒窖和海东睿达铁艺五金厂等主张征收补偿权利的性质,而且也没有限制上述申请人以及征收范围内的其他不明被征收主体申报和主张征收补偿的权利。事实上,土地征收补偿公告的目的在于公开告知被征收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入,法律并没有要求公告应当穷尽所有被征收入,冠名被征收入仅仅是被征收入的代表人。但被征收主体最终能否予以补偿,还需要经过依法登记、核实、确认、评估、协议或决定等程序。因此,被申请人发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公告》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主体并不存在错误问题。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公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公告》。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