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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东府复决字〔2020〕2号
来源:    时间:2020年10月19日    

申请人:司**,身份证号:632224******1217

申请人:彭**,身份证号:632121******0011

被申请人: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晓红  职务:区长

地址:海东市平安区平安大道19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与海东市平安区湟中路市直属机关办公区(西片)改造项目、申请人位于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商业步行街的土地及房屋相关的下列文件:1、征地决定及《征收公告》(文号PAFS00-2020-0002);2、《海东市平安区湟中路市直属机关办公区(西片)改造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平政(2020)10号);3、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或资金到位证明;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7、《平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安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3)71号)。2020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已签收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但至今未对此项申请进行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征收公告》与《海东市平安区湟中路市直属机关办公区(西片)改造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已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公示,无需再次公开。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或资金到位证明,因资金管理涉及金融机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不应当予以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现阶段仅是土地房屋征收,征收完成后才能立项,因此不存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该条例在制定后已进行公示,申请人可通过网络等途径获得。《平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安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已于2013年进行了宣传并公示,无需重复公开。综上,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行为违法情形。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1日签收,但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2020年6月11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7张;

2、申请人提供的EMS邮寄单及邮寄查询记录截图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被申请人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政府是其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其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履行答复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