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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东府复决字〔2020〕4号
来源:    时间:2020年10月19日    

申请人:赵**,身份证号:632121******3050

被申请人:海东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启庆  职务:局长

地址:海东市平安区平安大道237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东人社劳监不受字〔2020〕第01号)不服,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东人社劳监不受字〔2020〕第01号)。

申请人称:2016年9月申请人应聘到西宁海湖新区青海紫元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9月4日到该公司上班时按照公司要求入职必须扣押学历证书或户口本等最少一个证件,申请人将学历证书交给该公司人事。到2016年12月底公司要求部分员工放假休息,于是申请人离开该公司。2017年春节过后公司法人打电话叫申请人来上班,2017年3月申请人再次上岗。2017年5月申请人辞职向公司要学历证时公司答复:“问公司人事去要”,可是人事部门互相推卸责任无人知晓,答复“找到归还”。直到2018年年底申请人追问多次,该公司法人直接拒接电话,至今未还证书。

因该公司扣押证书不还,申请人向西宁城西区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2018年12月又向西宁市城西区劳动监察大队和2019年2月向城西劳动仲裁部门投诉,劳动监察仲裁部门拒收材料,其理由是“扣押证书属于严重违法案件,应该到法院起诉。”2019年4月申请人起诉于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西宁城西法院快开庭时该公司经营地址变更到海东工业园区,2019年8月7日西宁城西人民法院以(2019)青0104民初3170裁定书,以公司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本院没有管辖权为由将立案应该判决的案件又转移到平安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7日平安区人民法院以(2019)青0221民初1141号判决书驳回起诉,2020年4月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因种种原因本人撤诉。

2020年4月22日申请人到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20年6月2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东人社劳监不受字〔2020〕第01号)。因申请人于2017年5月从该公司辞职,2018年12月和2019年2月向西宁城西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部门投诉后,2019年4月向城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2018年至2019年2月”并未超过受理期限,本投诉时间应该以起初时间算并未超过2年。因此,本案转移到被申请人以2020年4月计算期限不准确,不能以转移到海东人社局的时间计算时效,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8条规定“财产诉还时效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二十年”既按照法律规定均未超过投诉期限。

被申请人称:

一、基本情况。2020年4月22日,申请人向我局投诉,称2016年9月申请人入职西宁市海湖新区青海紫元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9月4日公司扣押被答辩人学历证书。2017年5月申请人从公司离职后该公司没有交还扣押的毕业证书。后向西宁市城西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西宁市城西区劳动监察大队没有受理,2019年4月申请人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7月青海紫阳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变更为海东工业园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将该案件移交平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人同时提交平安区人民法院(2019)青022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海东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2民终118号民事裁定书、证件暂扣证明及劳动合同(合同期2016年10月至于2018年10月8日)作为证据。

二、不予受理理由。

(一)经我局审查,申请人证件扣押地点为西宁市,离职时间为2017年5月,距离投诉时间(2020年4月22日)超过2年,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之规定,我单位依法出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东人社劳监不受字【2020】第01号)。

(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规定,该案件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不再属于行政法管理范畴,违反规定受理,属于程序倒流,违反行政办案规定。

(三)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认定属于违法扣押证据不足。投诉期间,申请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对于证据认定,一审法院已经做出判决且已生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青海紫元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扣押其学历证书,被申请人无法立案查处。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对青海紫元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扣押证书的行为已于2019年9月4日向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已生效。2020年4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已超过法定受理期限,决定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件扣押投诉书;

2、《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东人社劳监不受字〔2020〕第01号);

3、2019)青0221民初1141号《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2020)青02民终118号《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被申请人以超过法定受理期限决定不予受理的适用依据错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申请人已通过诉讼程序办理,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依照诉讼程序办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被申请人海东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东人社劳监不受字〔2020〕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中“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你的投诉已超过法定受理限期,现决定不予受理”变更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你的投诉应依照诉讼程序办理,现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