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身份证号:632126********2115;
申请人:曹**,身份证号:632126********2129;
被申请人: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安永辉 县长
住址: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北大街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东沟乡姚马村拥有合法房屋,并在此长期居住,现涉案房屋因“西宁至互助一级公路扩能改造互助段工程”项目被征收,为核实征收合法性,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以EMS邮政速递方式(单号:1106562182575)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后申请人查询快递邮寄信息,邮寄物流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5月21日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但至今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针对该信息公开申请的任何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过信息公开法定期限,未就申请人的信息公开作出答复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互助县人民政府已指定互助县自然资源局回复申请人信息公开相关事宜,且互助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2日书面回复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互助县人民政府指定互助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申请人信息公开事宜,后互助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2日向申请人回复了信息公开相关信息,由此互助县人民政府已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本机关认为: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