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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东府复决字〔2020〕11号
来源:    时间:2020年12月22日    

申请人:孙**,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人:沈**,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人:马**,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人:马**,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人:白**,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申请人:白**,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晓红,职务:区长

住址:海东市平安区平安大道199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公告》)和《海东市平安区湟中路市属机关办公区(东片)改造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平政〔202052号)(以下简称《安置补偿方案》)不服,于20208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重新制定合法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

申请人称:202076日,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在其所附《安置补偿方案》中,产权置换商铺类按1:1的比例置换,强调以房产部门核发的房产面积为准,此规定有重大缺陷且不公平:

一、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根据《征补条例》第九条规定,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政府应该有一个类似关于印发《平安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平安区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的通知,但申请人没有看见过类似公示文件。

2、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入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入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202073日,在平安镇人民政府四楼会议室的确召开过征补方案(草案)听证会,与被征收入就置换比例、煤房、地下室、过渡费补偿标准等核心诉求提出意见,随后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没有做任何答复。

3、《征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入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申请人并不知晓此次征收是否经过上述评估程序?

4、《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入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目前政府未提供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实体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

1、置换面积比例严重不合理。

2、申请人地下室算不算房产面积?一层铺面层高为5.7米,经装修后,实际使用面积为三层,如按方案置换,能否满足原先的经营条件?

3、方案规定商铺过渡费每平米每月标准为40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2条规定,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不了周转用房的实际情况下,申请人要求按实际发生的租金过渡费标准有理有据的。

4、根据《征收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显示征收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土地上”,但在核心的补偿标准问题上,其适用政策依据为《平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安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371号)。

5、根据公示的回迁商铺平面图显示,各回迁商户被边缘化于西南、西北一隅,而非原来的核心区。

被申请人称:

一、《征收公告》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征收中的程序性事项,对行政相对人(五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二、《安置补偿方案》在程序和实体方面不存在问题,五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安置补偿方案》已经有效公布超过30日,五申请人知晓内容后并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放弃异议,同意方案内容。

三、针对五申请人提出的关于程序方面存在问题的答辩

1)《征补条例》第九条规定属于原则性指导规定,

本次实施项目为旧城区改造项目,在作出征收决定时,对相

应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已做审查,不

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2)被申请人已经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被征收入的意见,

解答了被征收入提出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听证会召开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本次征收活动中的核心问题,比如置换比例、过渡费补偿标准等问题,并且在听证会上,针对被征收入提出的相关问题当场进行了答复,不存在未答复之情形。

3)关于评估问题,在征收中,因无法达成征收补偿

安置协议,征收实施单位按征收程序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

已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并未在复核期限内提出复核,现评估报告已生效。

(4)被申请人已按照《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向被征收入提供了产权调换的房屋。对于被征收房屋与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是根据3年后的市场价结算的,目前无法定价。

(5)针对五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以签约先后顺序作为当事人挑选房屋的顺序,被申请人认为并无不妥。因为本案涉及的被征收单位不是个体,涉及的人员比较多,为了更好的维护秩序也为了被征收入积极配合行政机关,采取的该方式符合社会一般管理规则,并未混淆房屋产权置换的规则,这只是行政机关的一种管理措施,从实质上没有损害被征收入的挑选房屋的权利,相反的,该种方式大大的提高了当事人的积极性,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针对五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实体方面存在问题的意见。

1)关于置换面积比例不合理问题。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履行职责。因为住宅楼房和商铺是两个不同的衡量标准,二者并不是必须要适用同一标准的,同时,在制作征收方案时,被申请人已在前期结合目前平安区经济现状做了大量的调查,通过实地走访、对比后才作出的征收方案,因此,该征收补偿方案是合理的。

2)关于原被证收房屋面积计算问题。根据不动产登记等法律规定,征收实施单位确定征收房屋面积时以已经颁发的权证为准,不能超出权证颁发机关核准登记的面积。

3)关于过渡费的问题。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五申请人所述每月的经营收入不属于该条例规定的补偿范围,其次,商铺过渡费在方案中做了明确的约定,被申请人在履行征收行为时,对每一项费用的计算是基于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稳定等多中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

4) 关于补偿标准的规范性文件的适用问题。将平政【201371号文件写入《征收补偿方案》,是考虑征收片区存在树木等,为便于解决树木等价格的确定,但在申请人的征收中,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该文件对申请人不适用。

5)被申请人认为,平安区在不断的向周边发展,本次行政征收是为了旧城区改造,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改善生活条件,并没有压缩回迁商户的目的。

经审理查明:按照海东市核心区建设整体规划,为切实加快旧城区改造步伐,被申请人发布了《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政府具有发布《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的主体资格,且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正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公告》和《海东市平安区湟中路市属机关办公区(东片)改造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