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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东府复决字〔2020〕13号
来源:    时间:2020年12月22日    

申请人:平安金彩印刷厂

法定代表人:王**

地址: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杨家路

被申请人: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晓红  职务:区长

地址:海东市平安区平安大道199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77日作出的《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于20209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2077日作出的《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做出的《补偿决定书》所阐述和依据的征收目的自相矛盾,应被认定为违法无效。2018622日被申请人做出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公告》中明确本次征收目的为旧城改造项目,而本补偿决定书中载明的征收目的为“平安区杨家片区改造工程建设需要”两者认定的征收目的不同,应被认定为《补偿决定书》没有事实依据。

二、《补偿决定书》所认定的申请人厂区地上建筑物属违建设有事实依据,应予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中的认定,申请人占地1461平方米,认定申请人地上建筑物属于违建的国家机关为平安区自然资源局,申请人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现在该案仍在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未出最终裁判文书),申请人所在地上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尚未定论。

三、《补偿决定书》漏列被征收补偿主体。在本次征收期间,还有平安彩虹印刷包装厂(这也是征收公告中所确立的被征收主体)、海东市平安区世纪酒窖、海东睿达铁艺五金厂作为被征收入参与了诉讼和行政复议,均被法院和海东市人民政府认定为与本次征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补偿决定书》漏列被补偿主体,应予撤销。

四、《补偿决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已经收到相关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且认定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属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从没有收到任何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正本或副本。

五、《补偿决定书》违反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补偿项目的规定。对于补偿决定书的补偿金额,只是对土地的补偿,如上所述,申请人厂区地上建筑物至今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补偿决定书对此是否补偿,未做出明确决定。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诸如周转费、搬迁费等都未作出决定是否补偿,严重违法,应予撤销。

六、补偿决定书送达程序违法。20207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将决定书直接送到申请人员工租赁的商铺里,没有任何人签收,申请人认为送达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关于案涉补偿决定书的效力问题。被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所做的《补偿决定书》合法有效,此次征收目的是平安区杨家片区改造工程建设需要,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公告》所载明的征收目的旧城区改造并不矛盾,因为平安区杨家片区改造工程建设系平安区旧城区改造项目的一部分。并且,本案案涉区域是为了推进实施平安区旧城区改造项目,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并非申请人所称是用于商业开发之目的。

二、关于案涉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问题。申请人于2010329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早在200811日已颁布实施,申请人应当按法律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申请人并没有办理相应的许可,导致所修建建筑物违法,并且该违法已经法院判决确认。

三、关于补偿决定书遗漏被征收补偿主体的问题。经征收实施单位调查查明,平安彩虹印刷包装厂、海东市平安世纪酒窖、海东睿达铁艺五金厂所使用的土地均为同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平安彩虹印刷包装厂、海东市平安世纪酒窖、海东睿达铁艺五金厂虽然分别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但是却未对土地使用权证予以分割,因此,征收实施单位以申请人为征收补偿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四、关于补偿决定书送达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被申请人在作出上述决定前,已按法律程序进行了送达和告知,申请人也进行了陈述和答辩,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在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送达征收补偿决定时,通过电话、电子送达及留置送达等多种方式进行了送达,送达程序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因海东市平安区杨家片区改造工程建设需要,推进实施平安区旧城区改造项目,申请人所在位置在规划红线范围内。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至今未达成补偿协议,因此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对申请人送达了《补偿决定书》。因申请人地上建筑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对申请人地上房屋不作补偿。对征收补偿主体的问题,被征收国有土地的登记使用权人是平安金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李兆培、王桂兰,因该公司被注销,无法作为被征收入予以公告。平安金彩印刷厂、平安彩虹印刷包装厂的投资人均为王**,海东市平安区世纪酒窖、海东睿达铁艺五金厂的经营者李**、李**均与李**、王**具有亲属关系,上述公司为关联公司,共用平安金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被申请人将平安金彩印刷厂作为被征收入予以公告,是保障被征收主体及相关联主体权利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政府于202077日对申请人平安金彩印刷厂作出的《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