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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东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府复决字〔2021〕1号
来源:    时间:2021年02月23日    

申请人: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积石镇木匠滩、草滩坝村民20户

申请人代表:***,男,撒拉族,住循化县积石镇草滩坝下庄村140号附1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代表:**,男,回族,住循化县积石镇木匠滩48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代表:***,男,汉族,住循化县积石镇木匠滩187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韩兴斌  职务:县长

住址:海东市循化县黄河中路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9月1日批转的《循化县规划区范围内商住开发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循政办〔2020〕187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不服,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2020年9月1日批转的《征收补偿方案》

申请人称:《征收补偿方案》制定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同时该《征收补偿方案》没有经过征求意见并公告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并且此次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具体理由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案》制定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市、县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因此《征收补偿方案》只能由循化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但是该《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主体为循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主体明显违法。

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依据、补偿标准明显违法,致使申请人长远生计受到严重影响。该方案的补偿标准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以下简称青政〔2015〕61号文件)给予补偿,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且2020年9月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0〕64号)(以下简称青政〔2020〕64号文件),该通知第三条明确“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政〔2015〕61号文件同时废止”,同时第二条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本标准公布实施期间,省政府受理且批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青政〔2015〕61号文件规定执行的,须按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被征地群众社会养老保险相应按本标准计缴”。因此《征收补偿方案》按照已经废止而且补偿标准明显过低的青政〔2015〕61号文件对申请人进行补偿明显不合理,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最后,申请人周边商品房市场均价为5000,但是《征收补偿方案》第五条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远远低于申请人周边商品房市场均价,根本不能保障申请人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住房。

三、《征收补偿方案》没有依法履行公告、征求意见、 听证等法定程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确定的补偿标准缺乏合法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青政〔2015〕64号文件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必须依法履行公告、征求意见等法定程序但是征地前后,根本没有在申请人所在村、组公告过,据此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缺乏合法性,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四、《征收补偿方案》是在循化县规划区范围内进行 商住开发项目,明显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不具有公共利益性,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循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定,被申请人对该项目作出征收决定,主体资格上具有法律依据。其次不论住建局还是自然资源局制定该方案,最终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循化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设在住建局,被申请人有权确定拟定机关,不论谁制定不影响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标准和执行。

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范围和对象,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青海省循化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青海省循化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区-积石镇区循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征收积石镇木匠滩村、草滩坝的土地和房屋,属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根据被申请人及其职能部门掌握的有关情况,上述被征收范围内的现居民居住的房屋大多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砖混房,基础设施严重老化,缺少燃气,没有消防通道,排污排水管道不符合国家规范,电路老化破损,广大居民生活在严重的恶劣环境之中。另外,居民多以打工、做小生意为主,收入状况急需改善提高。根据以上情况,被申请人作出《征收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

三、青政〔2015〕61号文件公布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时间为2020年9月1日,青政〔202064号文件公布时间为2020年9月2日,按照行政法规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征收补偿方案》依据青政〔2015〕61号文件规定执行是合法的。

四、被申请人依据青政〔2015〕61号文件的基础上,《征收补偿方案》中对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置换比例上做了增幅,其中增加了奖励办法的内容,通过这些措施整体房屋、土地的安置均比青政〔202064号文件有了提高,整体补偿费高于市场价位。

五、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规定,征求循化县国土资源局的意见,其复函称:木匠滩片区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上述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县域符合循化县中心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项目实施范围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该县域符合循化县总体规划。其次被申请人《征收补偿方案》讨论稿进行了论证、征求意见并公示。被申请人已将《征收补偿方案》庄村及西街村等宣传栏内予以张贴公布(现场照片9张, 同时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进村入户也进行宣传故不存在未经公示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为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切实提高国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被申请人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等程序,拟订《征收补偿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进行张贴公告。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具有发布《征收补偿方案》的主体资格,且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正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循化县规划区范围内商住开发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循政办〔2020〕187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