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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国有资产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1年03月25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海东地区国有资产划转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海东地区国有资产划转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壮大海东投资公司实力,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融资功能,推进项目融资工作,实现国有资产效益最大化,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海东地区国有资产划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规范管理为主、适度经营为辅,通过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科学经营,优化国有资产配置,维护资产所有者、使用者、经营者和收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效益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

  政府所有、集中管理、授权经营、加强监督。

  二、资产划转范围

  (一)地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门面房、会议中心、干部公寓房、宾馆、招待所及下属经济实体资产、闲置土地、房产和出租办公用房。

  (二)辖区内可进行资本运营的资源(如黄河河道资源)。

(三)海东地区国有资产划转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决定需要划转的其它国有资产。

  三、实施步骤

国有资产划转工作分组织准备、资产核查、资产划转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2011年3月31日前)

(一)健全机构。成立由行署主要领导和地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海东地区国有资产清查及划转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宣传动员。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国有资产划转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划转工作方式和程序,落实工作任务,严格工作纪律,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阶段:资产核查阶段(2011年4月1日-4月30日)

(一)资产清查。地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成立资产清查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按照清查的范围和要求,对本单位、本部门房屋、土地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自查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在自查表上签字盖章。自查工作在2011年4月15日前完成。

(二)资产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清查结果进行核实、认定、汇总,并提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界定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个工作组进行资产核查,核查的重点是划转的土地和房屋资产,将核实后的划转资产清单,报领导小组审定。核查工作在2011年4月20日前完成。      

(三)资产评估。领导小组将资产审定结果报行署审批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已同意划转资产进行评估,核实资产价值,出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工作在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

第三阶段:资产划转阶段(2011年5月1日—2011年5月15日)

(一)资产划转方式。行署按照确定的划转资产清单下达划转通知,各单位按照要求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将需要划转的资产直接划转到海东投资公司。

1、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划转。根据行署的划转通知要求,原已有房地产权证的,按评估价值划转给海东投资公司,并将房地产权证变更到海东投资公司;凡没有房地产权证的,按照评估价值直接将房地产权证办理到海东投资公司;对于已抵押的房地产,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查明抵押的原因,能采取措施解除抵押的,按上述方式划转,暂不能解除抵押的,待抵押解除后再划转。

2、辖区内可进行资本运营的资源(如黄河河道资源)。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直接划转给海东投资公司。

3、其它需要划转的资产,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二)统一发证。凡划入海东投资公司的土地、房产,没有权属证明的,由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根据核实资产的评估价值分别办理相关产权证明,移交单位负责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必备资料;有权属证明的,移交单位负责提供产权证原件及其它原始档案资料,相关部门收回旧证换发新证。新办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人、房产所有权人一律为“海东投资公司”,在记事栏或附记栏内注明使用单位。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转移手续时不改变原有用地性质、房屋用途。

(三)划转资产的经营管理。各单位经营性资产划转给海东投资公司后,除被划转资产的所有权归海东投资公司外,资产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收益权保持不变,仍由原单位负责资产的经营、维修、管理。

(四)划转工作程序。地区财政局向资产划出单位及划入单位(海东投资公司)开具资产划转通知书;划出单位根据资产划转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文件对划出资产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海东投资公司根据资产划转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文件对划入资产按评估价值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地直各单位要在海东地区国有资产清查划转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下,认真开展国有资产划转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国有资产划转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职责分工。国有资产划转移交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国有资产划转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地区监察局负责划转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办;地区财政局负责代表行署对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授权海东投资公司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地区审计局负责有关经济事项的审计;地区经商委负责对海东投资公司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国有土地测量界定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办证等工作;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平安县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测量界定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办证等工作;地区金融办加强工作协调,督促海东投资公司做好资产划转接收工作;海东投资公司负责承担划转资产的土地出让金、契税及办理相关证件的费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按照时间要求抓好落实,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纪律要求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国有资产划转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资产的各项资料及账面数据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在资产划转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弄虚作假、隐匿应划转的资产;一律不得改变原经营性资产的性质,减少经营性资产的数量;一律不得改变原签订的协议或合同,造成经营性收入减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地区财政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制度,加强调度,切实担负起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责任。海东投资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建立科学的资产运营机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附:海东地区国有资产划转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