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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收缴易地建设费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1年08月31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省驻地各单位:

地区人防办《海东地区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收缴易地建设费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海东地区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

及收缴易地建设费办法

(地区人防办  二0一一年七月)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青海省实施人防法〉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和《青海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军事斗争准备工作,确保我区城镇建设中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凡在海东地区辖域内的县及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都必须依法依规同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包括10层)以上民用建筑,按地面第一层建筑面积修建;

  (二)9 层以上(含9层)、基础埋深3米(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第一层建筑面积修建;

  (三)城市规划确定修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单位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不含一、二项)及其他群体建筑按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2-3%修建6级防空地下室。

  (五)工业园区、开发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3%集中修建6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按照工程预算总投资的3%缴纳。

  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切实抓好防空地下室项目登记、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在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时,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应及时向人防主管部门通告,新修建的建设项目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筑进行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审核,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筑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土地征用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证。

  六、各部门因工作失职,未能履行好相关职责,造成应建人民防空地下室面积或按规定标准缴纳入防易地建设费流失的,依法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造成国防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

  七、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