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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2年11月22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海东地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日


海东地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区政府投融资体系,规范并推进全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健康发展,做好融资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支持全区项目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各级政府(海东地区和各县政府,下同)和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开发建设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

第三条 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发展需要与财力支撑的关系,准确把握好负债建设和财政风险的平衡,推动融资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增强融资能力,防范债务风险,有效筹措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支持全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全区统一融资规模、债务规模的风险管理框架下,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分地区和县两级对融资平台公司实施管理。二是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县政府要在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县财政局、金融办、发改委、审计局、国资委、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发展。三是合理举债,防范风险。按照举债规模与偿债能力相适应的要求,既要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同时也要注重风险控制,积极防范债务风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发行企业债券和信托产品、资产证券化、股权质押、股权投资基金、BT、BOT等多种融资方式。

 第七条 地区建立融资平台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专员牵头,地区财政局、发改委、金融办、国资委、国土资源局、审计局、人行海东中支、海东银监分局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地区金融办。各县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实行地区与县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二章 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 地区和各县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须由地区金融办审核后报行署批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原则上,乡镇一级政府不得设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第九条 政府设立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级政府债务规模和风险监测等各项指标良好。

   (二)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

   (三)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足额注入资本金。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属于政府已供应且为可转移资产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用于注资融资平台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注资的,不得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与用途。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八)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融资平台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核:

   (一)变更组织形式。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分立或者合并。

   (五)修改章程。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平台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核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融资平台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融资平台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分立或者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融资平台公司因故需要解散的,经监管部门审核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融资平台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融资平台公司解散或破产的,应当事先制定偿债计划,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资金来源,监管部门监督其偿债措施实施过程。

第十二条 地区金融办对融资平台公司实行年度考核,并对其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注入资本金、有效资产划转、融资业绩、资金使用、债务管理、风险控制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融资平台公司要努力实现市场化运作,通过积极引进民间资本等方式,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十四条 坚持效益优先、资源集中原则, 在融资策划、债务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担保资源共享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各平台公司的协调、统筹和支持力度。为解决我区融资平台公司布局分散、实力较弱、业务创新不够、融资方式单一、融资渠道狭窄、融资规模较小等问题,要切实做好融资平台公司整合重组工作,逐步建立大型的、综合实力强的、运营水平高的融资平台公司。

第十五条 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主要包括: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的组织实施;决定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人事任免及薪酬;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负责人任免;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制度等。

第十六条  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融资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供地政策等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地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各融资平台公司要保持资产与负债、投入与产出、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的相对平衡,防止投资过度膨胀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实现稳定经营。国家和省财政、地区财政下拨的用于平台公司建设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融资平台公司要严格将融资规模控制在实际偿债能力范围之内。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建设的项目,应按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提取贷款资金,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地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各县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采取资本金注入、国有资产划转以及授权开发和利用资源等多项措施,做实做大做强融资平台公司,增强融资平台公司的资本运作、资金融通、项目经营能力。

第二十条  地区和各县财政等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均不得以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融资平台公司之间严禁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应当建立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准备金制度。即各级财政每年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等方式,筹集资金,设立偿债准备金,用于防范融资平台公司举债所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 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县金融办为融资平台公司监管部门,负责融资平台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同级融资平台公司监管联席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融资平台公司国有资产所有权由各级金融办与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行使,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同时又要尊重和维护公司作为独立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地、县金融办与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融资平台公司依法加强监管,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行业指导、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主要包括:项目规划、产业政策指导、项目申报的组织等。

第二十七条 融资平台公司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融资时,应提前向同级监管部门报送融资申请,具体内容包括融资项目、融资额度、项目可行性分析、偿债资金来源、债务资金收支计划、偿债计划和债务风险分析等,在各级政府自行设定的规模以内的融资计划由监管部门审核,超过设定规模的融资计划由监管部门提交同级融资平台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 融资平台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融资平台公司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要向地、县财政局、国资委、金融办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债务资金使用报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资料。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债务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项目跟踪审计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融资平台公司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上级监管部门和同级融资平台 公司监管联席会议报告上一年度融资平台公司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融资平台公司监管联席会议报告融资平台公司的重大风险情况和处置方案,处置方案须经监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县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地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