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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3年05月15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地区公安局拟定的《海东地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8日

 

 

海东地区人员密集场所

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方案


为深刻汲取湖北襄阳“4·14”重大亡人火灾事故教训,切实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区火灾形势的持续平稳,行署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乡镇、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深入排查整治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的火灾隐患,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改善全区消防安全环境,坚决杜绝重特大及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二、组织领导机构

为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行署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副专员赵生启担任组长,副秘书长马圣明担任副组长,地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为组员,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行动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消防支队,由消防支队支队长李芳担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三、工作重点及任务

(一)严密组织地区、行业系统自查。各县、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自上而下逐级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对学校、幼儿园等进行检查;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对养老院、福利院、学生(幼儿)托管机构等进行检查;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对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人住宿场所进行检查;安监和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对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进行检查;宗教部门牵头负责对寺院等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检查;人防部门牵头负责对人防工程等进行检查;文化部门牵头负责对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旅游部门牵头对宾馆、旅游景点等进行检查。

(二)全面开展常态化联合检查。各县政府要统一领导,每月组织公安、消防、工商、文化、住建、安监、民政、教育、卫生、旅游等部门开展不少于2次的联合行动,加大对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各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要以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每周开展1次联合检查和1次集中夜查,持续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要建立完善联管联查机制和信息互通制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联合查处,严厉惩治,进一步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五一”节期间,对各类活动场所、交通枢纽、旅游景点、建筑施工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重点排查整治,确保火灾形势稳定。

(三)深入开展网格化排查整治。要依托乡镇、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平台,调动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治安巡防队、消防志愿者等基层力量,按照三级网格划分,对网格内的“九小”场所、进城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场所、出租屋以及“三合一”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督促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自觉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各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要实行网格化消防监督管理,逐一划定消防监督人员的责任辖区,将辖区内该列管的重点单位全部列入监管范围,逐一开展检查,并督促指导基层消防力量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切实消除消防安全盲区和死角。

(四)督促落实“户籍化”管理。要结合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和“户籍化”管理工作,组织召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督促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通过“户籍化”系统向当地消防机构报告自查自改情况。专项行动期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组织对出现“红色”预警和火灾高危单位集中开展重点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五)严格落实刚性整治措施。要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临时查封。尤其是对“除火患、保平安”专项治理期间,政府挂牌督办仍未整改销案的重大火灾隐患,专项行动期间要坚决督促整改销案。

(六)推动人员密集场所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县要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作为火灾防控的基础性工作,推动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加强营业期间的防火检查巡查,及时自查自改火灾隐患,切实提高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对本地区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要界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定期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督促单位落实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4月25日)。各县要对辖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评估,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什么隐患严重就重点整改什么隐患”的原则,专题部署。要结合本地工作重点,立即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逐级动员部署,落实工作任务、责任、措施。

(二)自查自改阶段(4月25日至5月20日)。各县要按照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全面动员,全力以赴,层层签订工作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开展地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查自改行动。

(三)联合排查阶段(5月21日至6月20日)。各县政府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排查,对本地消防安全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查漏补缺,开展攻坚行动,确保各项火灾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四)督导总结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行署牵头,组织公安、消防、工商、文化、住建、安监、民政、教育、卫生、旅游等部门深入各县进行专项督导,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此次专项行动是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全区火灾形势平稳的重要举措。各县、各部门要将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统一思想,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全面动员,全力以赴,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加强督导。各县要建立政府和行业部门领导分片、分行业包干制度,完善工作责任制,逐级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对发现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督促整改。各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适时开展工作督察,推动专项行动扎实开展。

(三)注重实效,营造氛围。各县要结合辖区火灾特点,深入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和《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有针对性地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大力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同时,要发动新闻媒体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剖析典型火灾案例,警示社会单位和群众。

各县、行业系统工作情况要及时报地区消防支队,4月25日前报工作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每月25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6月30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