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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
来源:    时间:2013年06月05日    


青海省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


  “十一五”以来,省委、省政府深刻把握省情特点,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夺取了玉树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的重大胜利,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取得新进展,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推动了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推进“四个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民族工作、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关键阶段。民族地区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动因都在发生重大变化,机遇与挑战并存。


  有利条件:一是各民族的共同目标、共同利益、共同需求等因素增多;二是加速现代化进程中,民族交流、交往和交融有利于民族间的相互了解、相互尊重,有利于多元一体格局的巩固,有利于“四个认同”的增强;三是国家实施扩大内需、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支持青海等省藏区发展和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等政策措施的实施;四是党的十八大为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对民族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五是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三区”战略,把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摆在了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成为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发展、长治久安的强大动力。


  不利因素:一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突出,民族地区生产力水平、文化发展水平,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水平相对落后,与内地的发展差距呈拉大趋势,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与保护生态的矛盾更为突出;二是我国正经历着空前广泛的社会变革,社会矛盾凸显,利益关系复杂,社会生活中的深层次问题与民族问题相互交织,改革发展中的一些问题被敌对和分裂势力插手利用,维护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的任务日趋繁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8号)、《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中华民族地区是指6个自治州、7个自治县、28个民族乡,以及撤乡设镇中已调整的4个原民族乡(见注释)。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生态文明先行区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战略部署,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进一步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


  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迈上新台阶,综合实力显著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新突破,发展的基础条件明显增强,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基本建成,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地区之间和民族之间发展差距显著缩小;社会事业发展达到新高度,民生得到显著改善,公共服务和保障能力明显提升,扶贫开发投入加大,少数民族群众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不断提高;民族工作进一步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深入落实,民族法制建设得到不断加强,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反对分裂、维护团结的社会基础更加牢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初步建成。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发展后劲。


  以解决制约少数民族地区交通运输发展瓶颈问题、推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攻方向,进一步强化民族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交通运输网络结构,提高路网通畅水平和通达深度,积极推进民族自治州通高速或高速化。

 

 


专栏1  

 


  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完善工程。


  农牧区交通条件显著改善,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生态移民区、85%以上的行政村(牧委会、主要寺院)通沥青(水泥)路;基本消除县道小桥以上、乡道及村道中桥以上的危桥,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取得明显成效。各州府所在地建有二级以上客运站,环青海湖地区乡镇班车通达率达到95%,行政村(牧委会)班车通达率达到90%;柴达木地区和三江源地区结合生态移民工作的进展,乡镇班车通达率达到90%,行政村(牧委会)班车通达率达到80%。建设隆务峡至循化公路项目。


  加大水利工作力度,加快农牧区水利工程建设,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和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积极实施民族贫困地区安全饮水工程,基本解决少数民族地区饮水安全问题。


  加大民族地区土地整治力度,加快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加大民族地区农村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能源建设、信息服务、农村牧区邮政网络建设,推进广播电视、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民族地区贫困村基本实现“四通五有”,即具有条件的行政村基本实现通水泥路,村庄间道路硬化;行政村解决生产生活用电,自然村解决生活用电,基本实现户户通电;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通宽带,基本实现自然村通邮、通信信号全覆盖;行政村基本解决农村能源(生活燃料)问题;行政村大多数村民能够饮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大多数农牧户解决住房困难,有安居房;行政村人均拥有基本农田(草场、经济林地、养殖水面)面积达到高产稳产的标准;行政村有村委或办公用房;行政村有从事零售的超市(便民店)和经营放心农资的商店。


  (二)培育民族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提升发展能力。


  加快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以增加农牧民收入、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全面推动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发展,打造高原生态农牧业品牌,推进高原特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一体化发展。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畜牧业、设施农牧业、森林生态旅游、林下经济、中藏药种植等产业的发展。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推动民族地区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


  加大民族地区对外贸易政策支持力度。支持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用好区域协调发展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各类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引导性支持有进出口业绩并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民族地区小微企业和具有进出口潜力的培育型企业发展,促进民族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


  加强民族地区市场体系建设。结合少数民族地区交通网络的发展布局,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鼓励连锁企业向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发展小型超市、农家店和农资农家店,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市场流通网络,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农牧区商贸综合服务中心,满足农牧民日常生活消费需求。加快改善少数民族地区流通环境,加快建立少数民族地区现代流通市场体系,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试点工作和建立城市“农超对接”商务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建立稳定的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农畜产品流通渠道,促进“农超对接”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大力扶持人口较少数民族发展。到2015年,人口较少数民族聚居行政村基本实现“五通十有”,即通油路、通电、通广播电视、通电话和宽带、通沼气,有安全饮用水、有安居房、有卫生厕所、有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地或增收产业、有学前教育、有卫生室、有文化室和农家书屋、有体育健身和民族文化活动场地、有办公场所、有农家超市和农资放心店。人口较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人口数量减少一半或以上;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平均或以上水平;1/2左右的人口较少数民族的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全省平均或以上水平。基础设施保障水平、民生保障水平、自我发展能力大幅提升。


  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实施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规划,项目安排向经济文化类型相近、少数民族人口分布集中连片地区、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国家重点旅游景区等区域倾斜,通过示范带动,在全省范围内重点打造一批历史记忆清晰、建筑特色明显、传统氛围浓厚、群众生活富裕、人居环境优美、民族关系和谐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专栏2

 


  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程。


  在全省重点保护和改造一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使5个世居少数民族均有列入保护范围的特色村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基本得到科学、合理、有效的保护,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发展的机制基本建立。


 (三)提高民族地区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民族卫生事业投入力度。全面完成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诊疗设备配备任务,力争民族地区卫生投入、卫生事业发展、健康水平走在全国藏区前列。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和新农合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保障水平,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加大对民族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提高民族医药传承普及水平,完善民族医药服务体系。

 

 


专栏3 

 


  (1)民族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程。


  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完成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和基本装备建设任务。一次性建设青南地区285个空白村卫生室,改扩建601个未达标的卫生室,同步配备“小十件”基本诊疗设备,由县级财政按每个卫生室3000元标准安排药品周转金,到2012年底全省标准化村卫生室比例达到100%。


  (2)医疗卫生人才保障工程。


  为民族地区每所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2名医学本科生,到2015年,实现城市每万居民有2名全科医师,每所乡镇卫生院有2名以上全科医师。每年培训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骨干300名,对乡村医生每年轮训一遍。到2015年,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医务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村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60%。


  (3)藏医药事业扶持工程。


  深入推进藏医药名院、名科、名医建设和进农牧区、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广泛开展藏医药“治未病”工程,积极推广藏医适宜技术,组织挖掘整理藏医古籍文献,提高藏医药传承普及水平,充分发挥藏医药在民族地区群众防病治病中的特色优势。完善中藏医药服务体系,加快州、县两级藏医医院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力争达到房屋、设备、人员相配套,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到2015年,全省民族地区90%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藏医药服务,80%的村卫生室有藏药。


  不断完善民族地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民族地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加快发展民族地区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慈善事业,力争基本养老服务、防灾减灾服务、社会救助水平、优抚安置服务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专项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社会福利服务、社工人才队伍建设、慈善公益事业等走在西部地区前列;灾害补助标准、城乡低保标准、特殊群体保障标准、人均社会服务事业费投入等达到西部地区平均水平。大力推进民族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着力解决少数民族大学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困难人员就业问题。

 

 


专栏4

 


  民族地区人才培训和就业工程。


  注重培养选拔并合理配备少数民族干部,逐步改善民族地区干部队伍结构,重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在高层次人才培训中注重向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倾斜,加大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力度。实施藏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计划,6州每年组织100名高校毕业生赴对口省市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术培训、创业培训和异地就业。


  (四)提高民族地区教育水平,开发人才资源。


  加大民族教育投入力度。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科学规划幼儿园(班)布局,大力发展多层次、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积极推进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形成在农牧区以县级标准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主体,以小学附设学前班和村级幼儿园为适当补充的发展格局,力争到2015年每个乡镇建设1所中心幼儿园。稳步推进全省民族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优化教育结构,发展农牧区中小学远程教育,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和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不断拓宽扶持民族教育发展渠道,继续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扎实推进双语教育工作,加强双语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双语教学能力,全面提高民族教育质量。提高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培养一大批适应社会发展的实用人才。


  积极发展民族地区的科技事业。不断完善少数民族科普工作机制,通过星火科技培训等工作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和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牧民,加快科技人才培养,提高民族地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科学素质。

 

 


专栏5

 


  (1)双语教育工程。


  实施“双语教师能力提升计划”,开展藏区双语教师培训工作。建立完善双语教育保障体系,把青海民族大学预科部建设成双语预科教育基地。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推动民族地区双语幼儿园建设进程。通过对口支援、省市援建等形式,建设一批具有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的双语幼儿园。


  (2)双语教材建设和资源开发工程。


  建立双语教材体系,编译包括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所有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教材,建成拥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双语教学资源库。支持民族地区发展远程教育,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十二五”期间编译出版民族文字教材628种。


  (3)双语师资培训工程。


  依托省内高校建设面向广大藏区的省级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依托6州现有师范学校和教师培训学校开展双语教师培训工作。以青南藏区为重点,实施双语教师培训计划,实行定期轮训制度,提高义务教育师资队伍素质和双语教学能力。力争“十二五”期间,培训5000名双语骨干教师。


  (4)教育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程。


  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口支援我省藏区教育长效机制,通过对口援建地区、部门援建中小学幼儿园、联合办班办学、学生交换培养、教师支教与学习培训、管理干部挂职、“结对子”、“手拉手”等形式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充分依托省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加大异地办学、办班力度,力争到2015年省内外转移普通高中学生5100人。


  (5)民族地区双语科普工程。


 加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建设,组建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学生科普志愿者队伍,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普宣传品的翻译出版,组织开展内容丰富的科普宣传活动。


 (五)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繁荣发展,筑牢精神家园。


  坚持城乡统筹规划,大力实施州、县、乡、村四级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扩大覆盖面,提升服务水平。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加大少数民族地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大力实施少数民族地区文物保护工程,加强国家、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遗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建设,支持博物馆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健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加强传承基地建设和传承人管理,对濒危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对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


  发挥特色文化资源优势,加快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增强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力。深化民族地区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培育民族文化市场主体。加强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推动数字印刷和绿色印刷发展。培育少数民族文化市场,实施一批具有带动、示范作用的文化产业项目。支持创作一批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优秀少数民族文化作品,打造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艺术品牌,提升产业创新水平。积极组织参加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博览会,为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资源提供展示、产品交易的平台。


  加大民族地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投入,继续实施西新工程、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及广播电视进僧舍工程,推进民族地区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建设项目。加强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的译制、制作能力,提高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覆盖率。

 

 


专栏6

 


  (1)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基本完成6州州级重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加快和促进自治县文化设施填平补齐,全面达到建设标准。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提高对特殊群体的公共文化供给服务能力。力争实现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行政村文化活动室全覆盖目标,进一步充实设施设备,改善服务条件。实施安多藏语译制制作中心、广播电视进僧舍、藏语广播电视监测、无线高山台、直播卫星户户通等工程。


  (2)民族地区基层文化建设工程。


  实施民族文化“春雨工程”、新闻出版“东风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公益性电子阅览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文化进社区”、“文化进村入户”等项目建设,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真正实现文化惠民。加快推动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向社会免费开放;积极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出版、译制能力和信息化建设;支持公共阅报栏(屏)建设。


  (3)农民“健身工程”和“雪炭工程”。


  建设一批州、县、乡级公共体育设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开展赛马、赛牦牛、民族马术、民族摔跤、民族射箭、射击、轮子秋表演等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带动民族体育产业发展。


 加快发展民族体育事业,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办好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少数民族重大传统节日集会,以举办或承办国际、国内及全省性大型群体活动为龙头,带动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健身活动。


  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能力和信息化建设,支持基层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科学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进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信息化。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等工作。

 

 


专栏7

 


  (1)少数民族节庆扶持工程。


  以河湟文化、江源文化、热贡文化为主题,集中打造青海文化旅游品牌,初步形成土族“纳顿节”、黄南“热贡文化艺术节”、玉树“康巴艺术节”、果洛州“玛域《格萨尔》文化艺术节”、海北“王洛宾音乐艺术节”、循化“抢渡黄河挑战赛”等民族传统节庆活动网络。


  (2)藏文信息化建设工程。


  以藏汉双语青海湖网络信息平台为依托,完成业务用房建设、办公及研究用设备购置、组织机构建设、信息化平台搭建,掌握网络涉藏舆论主导权,确保我国藏文网络信息安全,在信息化、网络化和全球化背景下更有效地抵御分裂渗透,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民族语双语工具书编纂及语言保护工程。


  加大政治类、经济类、科技类藏语新词术语的审定力度,编译出版少数民族术语类工具书。建设藏语安多方言、藏语康巴方言、蒙古族语言、土族语言、撒拉族语言、同仁“吾屯”话和尖扎“康家”话有声资源库。


  (4)民族语文翻译人才培训工程提高民汉翻译人才素质和翻译工作服务质量,每年举办至2期民族语文翻译人才培训班。加强语言与翻译学科建设,编辑出版《语言与翻译》、《文化与翻译》、《科技翻译》、《文学翻译》、《公文翻译》等书籍。


  (5)少数民族文化读本编撰出版工程。


  编撰出版少数民族文化读本和少数民族历史题材青少年普及版绘图本,编创、巡演、展播少数民族历史题材说唱艺术,创作、陈列、展出少数民族历史风俗画。


  (6)藏文古籍保护与建设工程。


  以省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中心、青海民大古籍阅览室、塔尔寺、隆务寺、赛宗寺等为重点,建设全省藏文古籍保护场所、传统古籍文献基地,规范性保护各寺院传统印经院,建立口传古籍之家。


 (六)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营造和谐环境。


  坚持把民族团结教育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使“三个离不开”思想在各族群众中的影响更加广泛、有效。大力表彰、宣传、推介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激励各族干部群众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积极引导各民族互帮、互学,牢固建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弘扬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形成相互尊重、包容共存的团结和谐氛围。


  进一步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族工作部门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格局,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积极推进地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加强沟通,打好促进民族团结的整体战、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动战,凝成建设示范区的强大合力。进一步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量化地区、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激励、鞭策、引导全社会投入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专栏8

 


  (1)青海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程。


  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建设全省性、综合性、网络性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舆论阵地,提升全社会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关注度、宣传面、教育力度。支持新闻媒体制作、播放民族团结教育专题节目。


  (2)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程。


  把民族团结教育贯穿于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全过程,大力开展祖国意识、法治意识、民族团结意识教育活动,使“三个离不开”思想深深扎根于各族青少年心中,筑牢反分裂斗争的思想基础。建设一批民族团结教育实践基地,开发民族团结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优秀文化传统教育为内容的各类教育资源。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宣传活动,坚持举办“民族文化进课堂”、“民族歌曲进校园”活动。


 (七)提升民族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科学性,推动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民族关系利益协调机制,依法、稳妥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教育弓I导各族群众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正当权益。


  加强对民族事务的依法管理,加快构建民族事务服务体系。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及时排查化解各类隐患,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坚决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


  加强城镇民族工作,进一步完善对城市少数民族的扶持政策,扎实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依法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事业的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实施少数民族事业规划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少数民族事业规划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每年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确保本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目标如期完成。


  (二)健全法制体系。要毫不动摇地坚持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入宣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修订、完善相关法规、规章,推动涉及民族方面的立法工作,形成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法规保障体系,提高民族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三)强化队伍建设。要大力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为民族地区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要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提高民族地区基层组织化程度和工作水平,使各级领导干部更好地担负起加快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团结的历史重任。


  (四)落实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多出真招实策、多拿真金白银、多办实事好事。要把落实本规划与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改善民生、生态建设、扶贫开发、教育发展、文化建设、社会管理等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注:撤乡设镇中已调整的4个原民族乡,是指互助县嘉定镇(原嘉定藏族乡)和高寨镇(原高寨回族乡)、湟中县上五庄镇(原上五庄回族乡和马场藏族乡)、海晏县并入甘子河乡的原托勒蒙古族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