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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意见
来源:    时间:2013年06月17日    

 


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意见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编办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公安厅 省交通厅 省工商局


省地税局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青海证监局


  为科学、准确地认定社会救助对象,切实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以下简称国发45号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青政〔2012〕52号,以下简称青政52号文件)和《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青政办〔2012〕292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重要性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作为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的关键环节,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推进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操作和科学化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核对,准确核算和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对于破解救助对象认定难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高度重视,国发45号文件、青政52号文件都明确要求“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沟通配合,推动我省全面建立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二、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主要内容


  凡申请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居民,其家庭经济状况均应进行核对。根据民政部等11部委联合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56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2〕292号)的规定,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主要核对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一)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经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1.工薪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获得;


  2.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获得;


  3.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获得;


  4.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取得赠与、补偿、赔偿情况获得;


  5.惠农补贴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当地惠农补贴政策施行执行情况获得;


  6.土地(耕地、草场、林地)收入可以参考上年度土地(耕地、草场、林场)收益,并综合考虑当年度农副产品价格情况获得。


  (二)家庭财产。包括存款、房产、土地(耕地、草场、林地)、车辆、牲畜、有价证券等。


  1.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土地的实际使用面积、承包期限,房产、车辆、收藏品、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的实物情况获得;


  2.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以及债权、债务情况获得。


  低收入家庭存款,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其它不予认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财产的情形按照《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青政办〔2012〕282号)规定执行。


  三、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主要方式


  按照诚信为本的原则,各地要在社会救助申请人授权查询的基础上,专业操作、信息互通,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申请可查询制度,实现信息互通。在信息比对的同时,各地仍要进行必要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


  (一)人工核对。在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平台建成之前,可以通过人工的方式开展核对工作。采取加密U盘、加密邮件等形式,制定电子表格名单进行提交和信息比对。


  (二)信息核对。各地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工商、税务、金融、证监等部门和机构要通过这一平台与民政部门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网络专线。各部门要通过信息化手段为核对部门提供详尽、客观的数据信息。通过核对系统平台,从相关部门获得相应的要素信息,根据核对机构的数字模拟推算规则,在系统中直接生成该申请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得出核对结果。


  (三)实地比对。各地在开展信息核对或人工核对的同时,仍然要对申请对象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传统方式进行核查,确保申请对象信息准确。


  四、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流程


  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居民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单位取证、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张榜公布5天。无异议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报告后,委托低收入家庭核对机构进行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核对机构应及时通过核对平台,查询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与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比对,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报告。核对平台未建成使用之前,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在接到核对机构的查询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信息反馈至低收入家庭核对机构。核对机构根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与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比对,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论。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低收入家庭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结论,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且公示5天无异议的家庭,审批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符合的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对群众有异议的,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其家庭情况及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并及时公布纠正结果。


  五、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综合协同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对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房产已登记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就业、工资、从事公益岗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等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户籍情况、家庭成员组成、死亡情况、直系亲属(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义务人)状况及车辆拥有等信息。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信息。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纳税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管)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办理运营性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有关信息。


  金融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存款等相关信息。


  证券营业机构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股票等有价证券持有相关信息。


  六、工作要求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规范流程,保护隐私;部门共享,合作共赢”的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要求和部署,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政策措施,创新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方式方法,实现不同部门间低收入居民家庭相关信息共享。各地要抓紧启动建立核对机制的各项工作,2014年全省各县(市、区、行委)必须全面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运行顺畅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促进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涉及领域广,牵扯部门多,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将此项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措施给予高度重视。州(地、市)、县(市、区)均应成立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和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核对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二)加强能力建设。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是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一个新领域,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各地要加强工作力量,通过人员调配、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形式配备工作人员。财政部门要专项安排居民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平台建设资金,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加强部门配合。各级银行、证券、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具体承办人,确保核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保密措施。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中的许多信息涉及居民家庭和个人的隐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强化信息保密措施,部门之间信息交换要签属保密协议,要建立保密制度,对工作人员私自泄露个人信息,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