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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暂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年06月1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安委会办公室拟定的《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6月12日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

工作职责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青政〔2014〕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省驻市各有关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名领导成员均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宣传、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建立健全各级特别是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和执法体系;

(五)组织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公共安全投入,组织推进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六)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八)鼓励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及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承担同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工商、质监、海事等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工业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均应承担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

(二)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七)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应根据自身职能,承担以下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

(一)协调组织市内媒体对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相关知识、重点工作、重要活动进行宣传。

(二)协调省、市媒体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做法、亮点工作、典型经验。发生突发事件时,积极协调媒体进行正面舆论引导,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媒体参加。

二、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一)由园区管委会配合园区内属地政府部门,与属地政府共同抓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负责园区内自建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二)会同相关部门申报、申请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政府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时,将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并保证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涩宁兰天然气管道海东段依法实施输气设施保护,并及时整改隐患。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配合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二)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通信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三)负责民爆器材的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通信业和民爆器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优化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和服务全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安全行为,做好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市教育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三)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涉及学校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市科技局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七、市公安局

(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环节、爆破作业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二)负责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行监管。

(三)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八、市监察局

(一)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依法实施监察。 

(二)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者依法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根据举报或发现的线索按照监察局的管理权限,依纪依法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三)配合相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市民政局

(一)负责组织拟定民政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拟定有关安全方面规章制度,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承担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承担管理责任。

十、市司法局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十一、市财政局

(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市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投入,支持全市安全生产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筹措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经费,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以及全市性安全生产会议、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等工作所需的经费,将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并作为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二)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规范劳动用工;指导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四)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十三、市国土资源局

(一)宣传贯彻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非煤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和保护利用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

(二)组织研究分析矿产资源供需形势,编制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制定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办法。

(三)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负责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部门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非法采矿及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资源整合及政策性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六)指导、督促全市地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四、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

(一)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指导全市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等方面的工作。

(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政策、法规、条例、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措施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五)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为项目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和审批规划、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在规划建设项目时,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要求,把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并监督实行。

十五、市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

(一)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辐射技术应用实行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

(二)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   

十六、市交通运输局

(一)指导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贯彻并监督实施公路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承担有关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或贯彻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三)按照职责组织并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四)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交通运输企业的资格准入、考核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组织实施村村通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及时整改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路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督促道路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七)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运输项目的准入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农村公路施工、养护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按照职责组织并开展农村公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限等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及时排查影响公路安全通行的隐患,督促公路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公路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七、市水务局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利设施、河道及其沿线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河道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及建立区段责任制的原则,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协调全市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好汛情预警。

(五)指导、监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六)负责水利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八、市农牧局

(一)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农药、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兽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指导企业严格按照许可制度进行管理。

(三)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牌证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安全教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等作业场所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制定农机事故抢险预案,拟定农机安全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农业机械作业的安全检查,配合协助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拖拉机带病作业、违章载客等行为。

十九、市林业局

(一)具体负责本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协调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三)负责直属各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二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一)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四)负责指导管理所属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群艺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五)负责管理全市文化活动。对以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名义举办的大型文化、演出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六)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制定安全生产规范及实施细则。

(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宣传报道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八)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有关旅游安全法规、政策、标准。

(十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十二)指导、检查和监督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十四)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二十一、市卫生健康委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三)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绿色通道”。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二十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组织起草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炼、建材、机械、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五)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情况。

(六)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取得情况;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七)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八)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二十三、市编办 

(一)审核拟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 

(二)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 

(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二十四、市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一)依法依规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五)依据有关部门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二十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二)监督指导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的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四)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负责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二十六、市气象局

(一)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二)负责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及个人进行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三)负责管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组织实施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十七、市总工会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各类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办法的拟订工作。

(三)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四)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二十八、团市委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镇办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十九、市公安消防支队

(一)履行全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的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开展全市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和火灾隐患。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公众聚集等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和指导全市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隐患、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方案,推动单位落实主体整治责任,并对列入重点监控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四)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全市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三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开展统计分析,查找事故规律和特点,提出科学防范意见、建议和隐患整改意见,并通报相关部门。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三)承担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有效整合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四)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责任认定和处理;参与对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一、国网海东供电公司、国网黄化供电公司

(一)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所属供电区域供电安全、电力应急及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属电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所属电网运行安全。

(三)负责制定所属供电区域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四)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组织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五)负责所属区域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九条其它安委会成员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条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各自职能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一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