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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海东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双基联动”合作贷款试点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年07月2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海东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双基联动”合作贷款试点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目标与原则

“双基联动”合作贷款,是指“农(社)区”基层党组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合作,共同完成对农户和城镇居民的信用评级、贷款发放及贷款管理等过程的联动,旨在解决农户和城镇居民贷款难、贷款贵、贷款慢等问题,切实落实普惠金融政策,打通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

做好“双基联动”合作贷款,坚持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农(社)区”基层党组织与试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时要从区域经济、民情、人文环境和信用状况等出发,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探索差别化、特色化、可持续的合作模式。

市场导向原则。“双基联动”合作贷款要遵循广覆盖、普惠制的市场化导向,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既要听取“农(社)区”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坚持商业化原则,自主审查和发放贷款。

差别支持原则。在满足“农(社)区”信贷需求的同时坚持有重点、有差别,对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高原生态农业、提高农牧产品流通效率以及新型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的信贷需求要重点支持,优先安排信贷资金。

求实创新原则。着力扩大“农(社)区”贷款户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探索将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三权”和其他各类农权纳入抵质押范围,积极创新符合农区户及经济组织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

风险可控原则。试点机构应审慎处理“农(社)区”便捷信贷服务与风险防控的关系,严格落实信贷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加强信贷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行为管理,严守风险底线。

互通共赢原则。试点机构和“农(社)区”基层党组织要相互信任、有效合作。试点机构要充分利用基层党组织各种优势和所提供信息开展信贷工作,基层党组织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积极为银行信贷管理给予支持帮助。

二、步骤与方法

“农(社)区”基层党组织与试点银行业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双基联动”合作贷款工作。

(一)切实做好“双向交流”。发挥“农(社)区”基层党组织的信息、行政资源优势,创建良好信用环境。选派懂经济,素质较高的人员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兼职,全程参与贷款调查及贷后管理,监督金融服务过程,确保贷款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及时还本付息。试点银行业机构选派优秀信贷人员到基层党组织兼职,发挥信贷宣传员、推销员和服务员的作用,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水平,降低金融风险,满足农户和城镇居民的金融需求,实现各方利益共赢。

(二)签订“双基联动”合作协议。试点机构要与“农(社)区”基层党组织签订“双基联动”信贷工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并相互监督履行职责。

(三)设立“双基联动”合作贷款办公室。“农(社)区”基层党组织与试点机构共同建立“双基联动”合作贷款办公室,实现固定地点、固定时间、固定人员为农户和城镇居民服务。办公室同时负责向试点机构介绍辖区内经济发展情况、贷款需求及资质优、信用好的贷款户。试点机构结合基层党组织提供的信息资料,建立贷款需求档案,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服务站、村级金融联络员、涉农企业金融特派员的积极作用,筛选出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贷款户并及时提供金融服务。

(四)深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农(社)区”基层党组织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用评定进社区、进市场、进商会、进行业组织等活动,有效拓宽信用工程覆盖范围。试点银行业机构要充分利用“双基联动”合作模式,开展建档、授信和评级工作,深化“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不断增强农户、居民和小微企业等经济主体的诚信意识。

(五)做好贷款发放管理。试点银行业机构基层机构要按照“双基联动”贷款合作模式做好贷款管理工作。一是有效落实贷款“三查”制度。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借助“农(社)区”基层党组织的地缘优势、组织优势,认真开展贷前调查,按审贷程序审查审批。贷款发放后,基层党组织要组织人员协助银行深入所辖贷款户,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贷款户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对于逾期贷款,基层党组织要利用行政优势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帮助保全信贷资产;二是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为鼓励贷款户诚实守信行为,“农(社)区”贷款偿还情况与该区的信用评级绑定。对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提高其信用评级,在下年度试点地区整体贷款利率执行下浮,降低贷款户融资成本。对违约率较高的试点地区降低其信用评级,在下年度整体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加大其违约成本。

(六)贷款担保。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建立风险控制及补偿机制方式,用于支持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

担保公司运行。在试点地区现有担保公司设立“贷款”专项担保资本金,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并实行法院保全保证金账户措施。

担保资本金。按照以县级为主、市县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县(区)财政按照25:75比例安排试点地区担保资本金500万元,由指定的县级担保公司在同级银行业机构专户储存。

担保方式。贷款按照贷款户合法城镇房地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第三方保证担保等多种形式进行担保,以上担保方式可以组合使用,对于难以落实资产抵押和抵押不足的,由县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对其他贷款提供担保而造成担保资本金不足的试点地区,按照《海东市关于推进农村六类产权融资担保的实施办法(试行)》和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适时启动担保业务。

担保费率。县级担保公司对贷款担保实行零费率。试点县(区)对县级担保公司担保费用,根据运行模式和运营情况实行以奖代补。

(七)贷款风险防控及补偿

风险防控机制。为确保贷款“放得出、管得住、收得回、有效益”,建立防控机制:一是县级政府是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工作机制,指导和推动贷款规范运行,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和防范贷款风险能力。二是县级财政部门、银行业机构和担保公司是直接责任。负责制定出台贷款申请使用、审核调查、监督管理、按期偿还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设立县级风险补偿基金,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三是试点村(居委会)基层党组织是第一责任。负责建立清收工作领导小组,乡镇金融服务站、乡镇财政办公室、担保公司、村委会(社区)、驻村(居委会)干部为成员,通过进村(社区)入户、布告公告、电话通知、入户告知等方式进行贷款到期提示,提醒贷户按期偿还贷款,确保贷款按期足额还本,严防逾期或形成不良贷款。四是加强司法清收。对不主动归还到期贷款的个别重点户,通过法院发送支付令等措施依法清收。

风险补偿机制。一是对贷款到期不能按期收回,逾期10日内未归还的贷款,银行业机构直接扣划县级担保公司担保资本金。二是对县级担保公司担保资本金不足以清偿贷款本金的,银行业机构以函件形式告知县级财政部门,20日内仍未归还贷款本金的,县财政安排风险补偿基金或财政专项资金予以归还。三是县级财政不履行偿还责任的,银行业机构以函件形式告知市财政局,30日内,由市财政局在现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结算范围内,可从经过市级财政结算的相关资金中扣还。

贷款贴息。贷款由县(区)财政全程全额贴息,利息按贷款额度的基准利率计算,每年预算安排贴息资金,在同级银行业机构设立专户,专账核算;试点地区按贷款发放实际情况,经相关审核程序完备后,县级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支付到基层银行业机构指定账户。

(八)完善激励考核机制

落实尽职免责制度。贷款发放出现授信风险时,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商业银行相应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应免除授信部门和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

改进考核机制。强化绩效考核倾斜,对“农(社)区”贷款业务设立专门的考核指标,科学设置农户和城镇居民贷款业务在全部业务中的考核权重。

加强正向激励。试点机构要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省农村信用联社负责对试点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的考核,其他银行业机构负责对其分支机构的考核。

三、组织与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双基联动”合作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海东银监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试点地区要成立由县(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县(区)长任副组长,财政、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安排担保公司担保资本金;试点县(区)银行业机构要成立“双基联动”合作贷款领导小组,负责“双基联动”试点,组织推动、沟通、协调的合作贷款产品的设计、宣传、推广等工作,引导银行业机构与“农(社)区”基层党组织深入合作,强化业务指导、风险管控和监督检查。

加强多方联动。试点机构要加强同财政、民政、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好各级政府增信措施,加强发挥政府各种创业基金带动作用。加强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商业增信机构的合作,有效分散和缓释“双基联动”合作贷款风险。

加强沟通协调。试点机构与“农(社)区”基层党组织要保持信息畅通,使信贷资金供给与贷款户的资金需求有效对接、使信用评级与授信程度紧密挂钩。试点机构要及时向基层党组织宣传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农区、牧区、社区”基层党组织要定期向上级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加强推进工作的横向交流和纵向指导。

加强人员培训。试点机构要加强对信贷人员、“农(社)区”基层党组织人员的金融知识、农牧业政策等方面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基层党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农村金融政策法规、金融基本知识、银行业风险管控制度等,提高基层党组织人员学金融、懂金融和用金融的水平。

四、要求与考核

(一)制定细则。试点机构要依照本实施方案,结合自身实际按照管理条线制定切实可行的“双基联动”合作贷款实施细则,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试点范围。试点县(区)银行业机构分别选择1-2家基层银行业机构,作为推动“双基联动”试点机构。试点单位要及时将选择的机构和所在的“农(社)区”情况报送海东银监分局、市金融办。

(三)监管引导。监管部门要将“双基联动”合作试点活动纳入监管范围。对“双基联动”合作贷款在流动性、存贷比、不良贷款等指标考核中给予一定容忍度,不良贷款率允许高出全市平均水平但不得高于5%。对工作开展较好的机构在市场准入、监管评级、高管人员履职考核等方面积极给予正向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定期组织试点机构“双基联动”合作贷款工作情况座谈会,总结问题、了解情况、交流经验,推动工作持续取得成效。

(四)监管考核。监管部门要将试点机构支持“农(社)区”发展和金融服务的措施成效,纳入试点机构高管履职评价内容,同时纳入年度监管意见和监管评级中。对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督,采取监管提示、约见谈话、审慎会谈等监管措施进行督促。

(五)信息反映。为了及时掌握“双基联动”合作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各试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信息报道反映制度。于每季初5日前向海东银监分局、市金融办报送试点工作推进总体情况。

(六)总结报告。试点机构于10月底前向海东银监分局、市县(区)金融办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