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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016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年08月0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6年度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2日

 

海东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6年度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以西宁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和市政府《海东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完成2016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和保障措施,合理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全面推进防治工作,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

近年来,我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职责,细化要求,强化措施,采取“组合拳”,全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各项工作, 2013年全年空气优良率为63.6%,2014年空气优良率达到71%,比2013年提高了7.4个百分点,2015年空气优良率达到79.2%,比2014年提高了8.2个百分点;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上年下降21.1%。大气环境污染逐步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空气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自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以西宁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和市政府《海东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及有关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按照“抑尘、压煤、控车”的总体要求,分年度制定了《海东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强力推进各项工作。购置各类扬尘治理设备172台,抑制道路扬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由2013年的零增至65%,大力创建“绿色文明工地”核心区创建率达到82%以上,加大对工业园区、核心区裸露地的覆盖和绿化,有效控制建筑扬尘;通过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加大黄标车淘汰补贴力度,累计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16624辆;通过实行燃煤锅炉淘汰补贴政策,大力推进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煤改气”工作,累计完成“煤改气”606蒸吨,超额完成了各年度目标任务。

(三)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移动源污染问题日益凸显。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水平相对滞后,城区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量呈增长趋势。二是面源污染控制任务依然艰巨。湟水流域施工地斑块总数和面积不断增加,建筑施工扬尘控制难度较大;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主要集中于主城区,需进一步扩大控尘范围;目前我市处于城市建设的高峰期,裸露地点多面广,加之冬春季降水少、风沙大,扬尘控制任务依然艰巨。三是工业污染任重道远。随着国家一系列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颁布实施,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收紧,个别行业企业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接近标准限值,亟待升级改造。

从我市大气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来源和发展趋势看,2016年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仍以平安、乐都两区为重点,全面加强扬尘、机动车尾气和煤烟尘污染治理,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加快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建设,仍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年度防治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2016年,平安区平安镇、乐都区碾伯镇、民和县川口镇、互助县威远镇、化隆县巴燕镇、循化县积石镇环境空气优良率达到75%以上(按GB3095—2012标准)。各县(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均比2015年下降3%,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日均浓度保持稳定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以内;同时,落实2016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

(二)大气环境管理目标

进一步健全大气环境长效管理机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环境管理台账,加强机动车交通和环保管理,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加大燃煤锅炉煤改气进程,加强煤炭市场管控,禁止劣质煤炭入市;深化工业源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水泥企业低氮燃烧及脱硝技术改造,对铁合金、碳化硅和电解铝等重点企业进行限期治理;进一步整治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能力建设,稳步做好大气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工作,促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年度重点任务

(一)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工业布局

1. 优化产业布局。继续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按照省政府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部署,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扩张;限制新建、扩建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项目,不再审批、核准水泥、铁合金、碳化硅、铅锌冶炼等行业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严控城市周边工业园区新建、扩建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主体功能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推进有色金属冶炼、铁合金、碳化硅、水泥和电解铝等行业在整合的基础上进行结构性、布局性调整;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型发展,着力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努力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2. 淘汰落后产能。继续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按期完成2016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根据产业发展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加快落后产能淘汰,结合工作进展,研究淘汰一批政策下限范围内、与市内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关联度不高、规模小、能耗高、污染重且在全市工业经济中占比重较小的传统产业,积极为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

3. 分类治理中小型污染企业。坚决依法关停地处环境敏感区域、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中小型工业企业实施分类治理;推进县域工业集中区和中小微企业产业园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提高企业技术工业水平和污染防治能力。

4. 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新增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全市重点地区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新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前置审批,实施区域污染物新增量指标与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实际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实施不同倍量的总量置换削减措施,排污指标全部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得。

(二)抓好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1. 强化施工扬尘监管。在全面巩固城市扬尘综合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开展扬尘控制区示范创建工作,划定主城区扬尘控制区(面积不得小于主城区面积的80%);加强市区集中连片拆迁场地和大型建筑施工场地的监督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将施工企业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投标的条件之一;建筑施工和拆迁场地扬尘控制做到“五个必须”,互助、民和、化隆、循化“绿色文明工地”达到60%以上,平安、乐都“绿色文明工地”达到85%以上。

2. 加强道路扬尘控制。道路扬尘控制做到“三个必须”。结合实际科学控制道路清洗和洒水作业方案,加大道路洒水保洁力度,进一步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水平,使城区主干道机扫率达到70%以上;严格实施渣土车运输车辆和进入市区的载货车辆资质管理和备案制度,督促渣土车做好设施维护,并及时更新卫星定位系统。

3. 加强重点污染点源管控。逐步提高垃圾收集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应密闭收集,及时清运。主城区和城郊地区严禁露天焚烧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农作物秸秆、荒草等;结合家园美化行动,加大国省道沿线、兰新铁路沿线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实施。

(三)突出黄标车淘汰,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1. 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积极落实黄标车淘汰经济补贴激励政策;加快完善黄标车限行路段标识,平安、乐都主城区在2015年已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限行区域,在主要路口安置明显标识牌和电子抓拍系统,其他四县在县城建成区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严格执行黄标车限行制度。2016年,淘汰全市剩余黄标车及老旧车总量的70%。

2. 加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达标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通过鼓励绿色出行、推广新能源汽车等措施,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优化城市交通道路网络,建设完善城市智能化交通系统,强化交通疏导管理,切实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车辆准入监管,转入我市的二手车与新车严格实施国家统一排放标准,禁止不符合标准的车辆注册登记。

3.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全面调查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情况,率先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定期检测(抽检)等污染控制前期准备工作;于年底前完成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划定工作。

4. 加快油品升级和油气污染治理。加强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油品配套升级,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柴油;按照各地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方案,指导督促加油站、储油库经营企业继续加快治理改造进度。2016年底,全市各县(区)完成县域内所有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1. 执行最严格的环保措施。对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新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平安区至乐都区区域间现有企业应率先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不得供电、供水;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督促企业采取深度治理等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前达到新标准要求。

2. 强化重点污染源治理和总量减排。加强铁合金等冶炼行业和水泥等建材行业烟粉尘治理,严控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3. 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按照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制定本地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年度推进计划,落实清洁生产审核项目;新建火电、化工、有色金属冶炼、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执行行业清洁生产一级标准;加快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年底前完成推行方案中的7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20%以上。

4. 加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和有毒有害气体污染防治。开展挥发性有机物调查,全面建立制药、印刷、装备制造、汽修、服装干洗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掌握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与区域分布特征,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五)继续加快煤烟污染治理步伐

1. 加强清洁能源利用。加快“两化”天然气输配管网建设步伐,扩大沿湟四县(区)天然气管网覆盖面,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全部采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2. 加大煤改气力度。全市完成64蒸吨燃煤锅炉“煤改气”改造工作,其中平安12蒸吨、乐都10.5蒸吨、民和24蒸吨、互助17.5蒸吨;两区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四县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3. 加强煤质管控。推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做好全市煤炭消费状况摸底调查,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控制方案;加强城市煤炭市场管控和煤炭管控,加大对煤炭集中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运行;完善乐都区煤炭集中经营市场设施,规范建设防风抑尘网,煤炭堆放场地全面落实“三围一顶”等措施。

4. 加大餐饮企业油烟污染整治力度。继续加快餐饮服务单位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和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改造步伐。

5. 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建设领域建筑节能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管理措施的落实,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

(六)进一步加快能力建设步伐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稳定运行平安、乐都、民和、互助、化隆6座县城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互助北山、循化孟达2座旅游风景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能够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督促废气排放重点企业制定完善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七)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1.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县(区)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夜间和节假日突查等措施,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督查,随时掌握重点污染源的排污状况,及时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使重点污染源偷排、超排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污染防治措施落实达到100%。

2. 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大对西宁、兰州两市敏感地带和敏感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整治力度,推进民和县和红古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加大湟水流域治理力度,探索与西宁市建立湟水流域综合治理联动工作机制。

四、年度防治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增强监管合力

一是落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开展工作会商、信息研判、联合执法等工作。二是推行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县(区)、乡镇、村(社区)三级管理体系, 实现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村(社区)环保专兼职管理员或监督员。抓好信息收集、案件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等工作环节。建立网格污染源档案,对污染源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全时段管控。三是建立预警应急机制。建立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的大气污染防控预警应急联动机制,将重污染天气的环境应急纳入政府突发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按不同污染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源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并洒水抑尘、机动车限行等紧急控制措施。

(二)提高监管能力,加大执法力度

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监测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全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深化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参与

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定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涉及有毒废气排放企业的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曝光大气环境违法案件,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拓宽融资渠道,强化资金保障

积极争取落实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利用地方债券、融资平台等渠道筹集资金或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组织实施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县(区)政府要立足实际,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支持力度,将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设、运行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空气质量目标按期实现。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县(区)政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地方年度实施计划,统一措施要求,分解工作责任,强化联防联控,推进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促进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实现。

(二)政策保障。严格按照《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对两区四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将对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资金保障。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把生态环保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和投入汇报补贴机制,推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投资机制。企业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列入计划的环境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四)技术保障。加强适于我市环境气候条件的高效脱硫、脱销、除尘一体化技术及设备、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及细颗粒物、臭氧污染防治等相关技术和设备的引用与推广,积极推动全市环保产业发展。围绕PM2.5浓度下降任务,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PM2.5来源解析工作,有针对性的强化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保障。

六、相关要求

1. 各县(区)及市直相关部门每季度末按时向市环保局报送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半年向市政府汇报大气污染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2. 各县(区)及市直相关部门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尽早收集相关资料、建立相关档案,以备检查。

七、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及完成时限(见附表)

八、重点任务及责任单位(见附表)

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及完成时限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