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专栏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年08月1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海东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2日

 

 

海东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青国土资〔2014〕254号)、《关于印发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5〕18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东市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项目的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是指各地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等方式产生的新增耕地,经验收合格,取得自然资源部土地整治监测监管信息系统项目备案号并纳入省级占补平衡指标储备库,用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四条 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补定占,即按照补充耕地资源状况和补充耕地指标储备情况,相应下达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计划。对资源不足、补充耕地难以落实的地区减少下达占用耕地年度计划,形成耕地占补平衡的倒逼机制。

(二)先补后占,即申请用地单位必须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义务,先行补充耕地或落实补充耕地后,方可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占用耕地。

(三)占优补优,即对建设占用的耕地以及新补充的耕地,进行数量和质量双重评价,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等别不得低于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等别。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市本级职责。市本级负责建立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平台,负责耕地占卜平衡指标在市域内跨县(区)之间流转交易的组织协调。依托指标调剂平台建立指标库,对全市耕地占卜平衡指标的取得、流转、挂钩、注销等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做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民生类项目占补平衡指标的协调落实。

第六条 各县(区)职责。各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落实辖区内城镇村批次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统筹协调辖区内实施的其他项目占补平衡落实。未按要求落实辖区内重大项目“占优补优、占水地补水地”的,市本级原则上不予追加和奖励计划指标。

第七条  各类园区职责。海东工业园区及其所属分园、本市范围内其他各类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园区内所需耕地占补平衡的协调落实工作。市、县(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确保本级需要的同时,可优先用于园区。园区管理机构也要积极通过多种渠道储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更好地满足项目建设的用地需求。

第八条 建设用地单位职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占优补优、占水地补水地”的要求落实本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对于公益类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会同建设单位做好占补平衡指标落实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 指标交易

第九条 各县(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切实做大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规模。各园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科学选址、合理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须加强与项目所在区协调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或积极参与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竞购等方式,有效落实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

第十条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本级政府同意和授权,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可成立专门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实体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经验收合格后纳入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企业和个人不得转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十一条 各县(区)整理复垦土地经确认后产生的占补平衡指标优先用于本辖区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富余部分指标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申请市级指标调剂平台进行本市范围内占补平衡指标流转。经市级指标调剂平台统筹协调,指标供需双方签订协议报省级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备案。指标交易收益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新农村建设。

第十二条 各县(区)通过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落实占补平衡的,指标的交易由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具体操作,交易程序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5〕181号)执行。交易完成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三条 通过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平台协调流转的富余指标,应本着“政府主导、自主协商、互惠互利” 的原则,合理确定指标交易价格。指标交易最低限价为省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最高限价为省级平台交易指标所在县(区)现行征地统一年产值十五倍的平均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两级自然资源部门都要建立补充耕地指标使用与交易台账。及时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耕地储备指标和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核减耕地储备指标,以及因交易耕地储备指标而增加和减少耕地储备指标及时进行登记。各县(区)应加强对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流转的审计监督和诚信管理。对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法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资金筹集、组织实施、建立调剂指标体系等各项工作,帮助和指导确需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用地单位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督促开垦耕地任务的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本细则规定,制定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规范性文件,并报海东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