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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年11月1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市有关单位:

《海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11日

海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青海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为基础,在广泛调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东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海东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实行按需设置,但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四)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销售、存储有毒有害的化工制品、油漆、易燃易爆易挥发品、农资、农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的商品的场所;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渠道经营的;

(七)中小学校内部及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

(八)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区域内;

(九)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大型集贸市场、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产品批发市场内;

(十)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  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产品批发市场内,按照“总量控制+间距控制标准”设置零售点,按铺面/摊位的2%进行控制,且间距在20米以上。本规定所指的大型集贸市场、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产品批发市场是指具有固定铺面或摊位200户以上的商品交易场所。规模较小的农村或牧区集贸市场不做特别限制。

第八条  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固定的茶园、农家乐,可以设置零售点。

第九条  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车站亭等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且一年以上相对固定的,应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条件;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证要求的, 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

第十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七)项、第七条中的间距是指从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的零售点(中、小学校)出入口中央,沿着行人所走的最近路径距离。

第十一条  现场勘验可行间距应当根据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参照物。

(一)已经取得零售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

(二)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零售点;

(三)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零售点。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设置“总量控制+间距控制标准”,申请人持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其拟申请零售点所在区域零售点数量未达到饱和状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零售点两点可行间距可给予适当照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二)军烈属、低保人员;

(三)其他符合照顾条件的人员。

本款所述人员申请零售许可证仅能享受一次照顾,且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照顾人员只能申请1个零售点,并仅限本人经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海东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0日。2008年9月11日起实施的《青海省海东地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东烟发〔2008〕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