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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青海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年12月1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国家发改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7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要求,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制定了《青海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现将方案转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做好督促服务工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2016年12月15日

青海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和国家发改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7号)《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要求,扎实推动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进程,按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生态文明理念统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为主导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实现经济发展与应对气候变化双赢。

(二)总体目标 

2016年,完成基础能力建设、排放报告报送、报告核查以及配额分配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前期准备工作;2017年,与全国同步启动碳排放权交易;2018年,初步形成适应我省省情、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制机制;2020年,重点排放行业碳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碳资产管理、碳排放权交易咨询等相关服务业蓬勃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逐步趋于完善。

二、重点任务

(一)提出拟纳入交易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在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及航空等8个行业,对2013至2015年中任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进行摸底排查,结合我省产业实际,提出拟纳入全国第一阶段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国家发改委。

(二)开展历史碳排放数据核算、报告与核查。

1. 报送排放报告。根据国家发改委已分批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分年度核算并报告其2013年、2014年和2015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同时根据配额分配需要,按照配额分配碳排放补充数据表要求,核算并报告配额分配补充数据。

2. 征选第三方核查机构。参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全国碳

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委托招标机构面向全国对第三方核查机构以及核查任务进行公开招标,以确保企业核算数据的质量。中标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任务,并提交核查报告。

3. 核查报告评审及复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中标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全部已提交的核查报告开展交叉评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时成立专家委员会对核查报告进行评审。同时,委托招标机构面向全国进行复查机构公开招标,中标单位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进行复查,复查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总报告数量的20%。核查和复查结果存在明显差异的,应组织专家论证,进一步摸清底数,确认排放量。

4. 报告审核与报送。按照核查和复查结果,确定最终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纳入交易体系的重点排放单位将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提交所属市州碳交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落实配额分配与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配额分配方案及相关配额分配技术指南,积极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前期研究工作,对国家确定的青海省配额总量开展试分配和预分配,提出我省重点排放单位分配配额数量,报国家发改委确定后,适时制定本省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合理确定免费和有偿配额比例,向拟纳入交易体系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排放配额。有偿配额所取得收益,专项用于我省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建立配额预发、预留和调整机制。加强对配额登记、流转、变更、履约等环节的管理,引导企业建立碳资产管理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加强对相关企业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碳交易能力建设

开展分阶段和分层次培训。在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能力培训的同时,要加强对各地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技术支撑单位的动员和培训,全面提高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监测、报告和管理能力以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能力。

(五)建立健全交易运行监管体系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指导重点排放单位进入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开展相关业务操作。建立健全各级监管和执法机构,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复查机构等责任主体进行有效监管。加强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清缴和履约管理,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排放量予以审核,最终确认的排放量作为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复查、配额交易、履约等碳排放权交易相关领域的信用记录制度,并纳入相关的信用管理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碳交易市场建设统筹协调,定期评估交易管理,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对碳排放权管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引导,认真听取并采纳重点排放单位对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的合理意见、建议,抓好落实、及时予以解决。各重点排放单位要理顺管理机制,在企业内部明确碳排放工作专职部门,认真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扎实做好本单位碳排放监测、年度报告和履约等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交碳排放数据。引导省内相关技术支撑机构开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项目,鼓励相关企业申报CCER项目。

(二)完善制度体系。要按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统一要求,邀请国内及省内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产业发展等领域及相关行业专家,加强基础研究和决策咨询,建立工作体系,完善体制机制,研究制定我省在碳排放配额分配、在线监测、年度报告、核查复查、履约管理以及碳排放交易监管等领域的相关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和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体系建设,及时组织编制我省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加大资金投入。省级财政安排资金支持纳入碳排放权交易重点企业的培训以及碳排放报告核查、复查、评审等工作。同时,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推进情况,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全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创新驱动。充分发挥各咨询机构的支撑服务作用,鼓励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和重点企(事)业单位开展相关研究,为我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教育培训,加快专职管理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咨询、碳资产委托管理与经营、第三方核查及相关的碳金融等服务机构建设,带动碳市场服务业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