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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青海省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
分类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年12月1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省驻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国资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青国资企〔2016〕27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15日

青海省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要求,落实国资监管部门管资本就要管党建的责任,不断提高国资国企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的科学性,释放国有经济改革发展活力,切实增强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结合青海实际,就推进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考核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划分国企类别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要求,立足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需要、企业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全省出资企业界定为商业竞争类、商业功能类、公益类三大类。

商业竞争类: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商业企业,主要包括工业、交通、电力、商贸流通、金融信贷类企业。以经济效益和增强国有经济活力为导向,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商业功能类:主业处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企业,主要包括政府投融资平台、重要交通枢纽和基础设施类企业。以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为要责,以完成国家和地方政府战略部署或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重点发展前瞻性战略型产业,兼顾经济效益,在调节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实现政府的战略意图,力求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安全效益的有机统一。

公益类: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保障生态安全为主要目标,主要包括国家战略物资专项储备、城市供水及供气、公共交通路网、市政公用运营资源以及承担部分社会、生态职责类企业。公益类企业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必要时可由政府调控;发生政策性亏损时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社会效益优先,适当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

二、推进分类改革

商业竞争类企业原则上实行股份制改革,实现股权多元化;可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结合实际有序增减国有资本持股比例,积极推进整体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率,努力打造同行业最具竞争力、影响力企业。

商业功能类企业在改革中一般以保持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为主,条件成熟时可相对控股。对属于竞争性业务的下属企业,向各类社会资本开放,全面实施股权多元化改革,按照市场规则提高资本运作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确保完成各类重大专项任务,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公益类企业可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或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引入市场化机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推动企业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

三、促进分类发展

支持和鼓励商业竞争类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国有产权流转,发展有竞争优势产业,淘汰无竞争优势、长期亏损企业;加快处置低效、无效和不良资产。鼓励支持企业优化国资布局,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和新模式,培育形成国内同行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强的企业。

合理确定商业功能类企业的主业范围,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加大国有资本投入,支持其在服务全省重大战略、实现特定功能、完成特殊任务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严格限定公益类企业的主业范围,加强主业管理,加大对公益类企业的国有资本投入,支持其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提高质量和效率。

四、实施分类监管

加强对商业竞争类企业集团公司层面的监管,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开展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重点监督企业负责人履职行为、“三重一大”事项、企业风险管理和重要财务事项。

加强对国有资本布局的监管,引导商业功能类企业突出主业,更好地服务全省重大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重点监督承担政府及省国资委专项任务、特定功能目标实现情况、重大资金使用和管理以及国有资本投向和收益情况。

公益类企业的监管重点是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资金使用合规性、内部管理及运营安全等情况,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对各类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根据分类实行差异化征收。

五、开展分类考核

对商业竞争类企业,要把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主要目标,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鼓励企业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对商业功能类企业,要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基础上,加强对服务青海省战略,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视企业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对其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考核权重,建立与所承担战略任务或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对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重点考核产品和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在考核中引入社会评价,同时区别不同情况纳入考核经济增加值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

六、强化组织实施

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根据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发展战略实际,结合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在保持相对稳定基础上,企业分类可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对长远发展目标和现状有差异的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循序推进分类监管,企业数量较少的地区可“一企一策”。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集团公司的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由省国资委制定,并实施分类监督、改革、发展和考核;集团下属子公司由集团公司根据实际进行分类。

省级各有关部门所属的国有企业的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由各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分类监督、改革、发展和考核。

各市州所属国有企业的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由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分类监督、改革、发展和考核。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中央及我省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2016年11月14日期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