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青府法〔2016〕36号)文件要求,在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2015年、2016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审查清理规范性文件97件,具体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的,制定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的以及条文的具体表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要求明显不一致的,所针对的问题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实际工作中已不适用、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1件规范性文件废止。 二、对有关条款和内容与新的法律或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1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三、继续有效使用的规范性文件59件。 清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各(县)区、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修改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于2017年12月底前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实施。 附: 1. 2014—2016年海东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 2014—2016年海东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016年12月18日 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