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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和县(区)
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年12月2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市有关单位: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和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21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和县(区)

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和市(州)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青政〔2016〕81号)精神,在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结合税制改革,并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市和县(区)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现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和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制定如下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相对稳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属于地方的收入由市与县(区)分享,保持市与县(区)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保证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二)兼顾好各级政府利益。以2014年为基数,将县(区)上划的收入仍补助给县(区),改革调整后,收入增量分配向困难地区倾斜,推进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注重调动县(区)政府积极性。适当提高县(区)分享增值税收入的比例,充分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

二、主要内容

(一)分享范围及比例。增值税收入除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等交通建设缴纳的增值税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外,其他所有行业企业增值税按缴纳地实行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25%、市级、县(区)级分享25%。现就市级、县(区)级分享25%部分,按照如下分享比例缴纳入库:

1. 海东工业园区临空经济园增值税分享比例。依据《关于印发海东工业园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东署〔2012〕8号)中关于“海东工业园区实行‘收入全留、自我发展、自求平衡、兼顾各方’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海东工业园区临空综合经济园辖区内企业实现的增值税25%部分全部留归海东工业园区临空综合经济园。

2. 市级与县(区)级增值税分享比例。除海东工业园区临空综合经济园外,县(区)内企业实现的增值税留归地方25%部分,由市与县(区)按2:8比例分享,5%入市级国库,20%入县(区)级国库。

(二)基数确定。以2014年为基数年,根据各地辖区内实现的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总额确定增值税收入核定数,并按上述分成比例保证既有财力不变,核定县(区)上划增值税收入基数,市财政通过税收返还方式返还给各县(区),比照省上的做法,对以后年度增值税收入进行考核。若2017年及以后年度完成或超过2014年增值税核定基数的,市财政按基数全额返还各县(区),不能完成2014年增值税核定基数的,市财政相应扣减对县(区)的基数返还。2016年5—12月份的也按此办理。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各县(区)税务部门按本方案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各级国库。以前年度制定的有关政策凡与本方案相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