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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乐都区和平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管理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年01月20日    

乐都区、平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海东撤地建市的需要,根据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海东市核心区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体制的紧急通知》(东政办〔2013〕55号)精神,从2014年1月起,将乐都区和平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全部上划市政府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乐都区、平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和《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市对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东政〔2014〕18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收缴管理

(一)城市核心区内土地出让收入收缴。

城市核心区内的土地出让由市政府批准,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复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该土地受让人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款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具体的收入明细数额,由土地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市自然资源部门指定银行账户。市自然资源部门将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的净收益,按照当年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相关文件规定,按10%分别计提“教育资金收入”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区分科目全额及时上缴市级财政国库。

(二)城市核心区外土地出让收入收缴。

城市核心区外的土地出让由乐都区、平安区政府批准,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区政府的批复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该土地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款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具体的收入明细数额,由土地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乐都区、平安区自然资源部门指定银行账户。区自然资源部门将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按照当年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相关文件规定,按10%分别计提“教育资金收入”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区分科目全额及时上缴市级财政国库。

(三)关于以前年度遗留问题的处理。

2014年12月28日以前年度已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由乐都区、平安区自然资源部门收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区级财政国库,并由区政府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二、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和管理

乐都区、平安两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款项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按收支两条线规定上缴至区级财政国库。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核准征地补偿资金和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拨付到区自然资源部门。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和土地征收相关的费用由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发放和支付。

三、报批费用的上缴工作

乐都区、平安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向省自然资源部门上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地指标占用费等相关报批费用,同时负责出让土地的占补平衡工作。

四、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将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送市、区财政部门,由市、区财政部门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国库。

五、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全部缴入国库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科目,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主要用于储土存量债务偿还和新的土地收购储备。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