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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建设规范
中国·海东行署:http://www.haidong.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6年12月31日    

 
 平安县县城规划建设规范(试行)
 一、规划
 (一)实行严格的规划控制是实施好县城规划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县城各项建设能够按照规划有秩序地协调发展,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县城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平安县城规划实施要从建设用地的选址、建设用地的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规划三个方面加强管理。
 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平安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实施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县城规划,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时,必须附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城用地进行统一的规划管理。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经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或征用土地。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使用要求和外部关系,综合研究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现状条件的制约,地形和工程地质状况,征用土地的具体条件,以及市政、园林绿化、日照、消防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提出建设用地方案,具体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和范围,划出规划红线,并提供有关规划设计条件,作为进行总平面设计的重要依据。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总平面图设计,确认其符合规划要求,方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提出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并要提高对以下内容的管理水平。
 ——建筑管理。按照规划要求对各项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位置、标高、高度、体量、体型、朝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色彩和风格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
 (1)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照平安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T137-90)分类规定执行。
 (2)建筑物高度必须符合建筑的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沿路一般建筑高度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的红线宽度加建筑后退距离之和的1.5倍的规定。
 (3)建筑物的间距根据日照、通风、消防等的要求和县城建筑基地的实际情况,多层、中高层、低层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改造项目不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新建的建设项目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
 (4)已做控制性规划的区域按规划指标确定建筑物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未做控制性规划的区域建筑物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低层建筑的建筑密度不大于20%,容积率不大于0.4;多层建筑的建筑密度不大于28%,容积率不大于0.7;公共建筑,多层一般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不大于40%,容积率不大于2;多层商业建筑的建筑密度不大于50%,容积率不大于3.5。
 ——道路管理。按照规划要求对各类道路走向,坐标、标高、道路宽度、道路等级、交叉口设计、横断面设计、道路附属设施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
 (1)县城道路形成四横十一纵的方格网状路网系统。分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三个层次。道路的密度:主干道每平方公里4公里;次干道每平方公里5公里;支路每平方公里6公里。
 (2)县城主干道控制在40米-45米,车速为40-60公里/小时;次干道30米-40米,车速为20-30公里/小时;支路15米-30米,车速为15-30公里/小时。
 (3)道路纵坡坡度控制在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坡度不得超过7%,并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6%,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
 (4)县城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县城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主干道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次干道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
 ——管线管理。按照规划要求对各项管线工程(包括地下埋设和地上架设的各类管线)的性质、断面、走向、坐标、标高、架埋方式、架设高度、埋置深度、管线相互间的水平距离与垂直距离及交叉点的处理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
 1、在规划道路内敷设管线,应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平行规划道路中心线敷设。穿越道路管线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
 2、管线埋设的竖向设计应根据道路的结构、标高、管线本身的技术要求以及与其它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等因素确定。地下管线交叉的垂直距离和管线平面布置水平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有关规定。
 ——审查设计方案。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要进行审查或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查并确认其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查,符合设计方案审查要求,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放线、验线制度。为了确保建设单位能够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坐标、标高准确无误,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专人或认可的勘察单位到施工现场进行放线,建设工程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正式破土动工。
 ——竣工验收制度。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在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原批准规划要求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二)成立平安县城规划建设评审委员会,定期评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建设工程方案和规划红线意见,评审委员会由行政管理人员、规划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群众各三分之一组成。
 (三)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方案和总平面图在建设现场由建设单位和个人作图并向社会公示。
 (四)各类建设用地按批准的总体规划执行,规划区内农民及其它个人住宅建设应按县城规划执行,无规划的不得建设。
 (五)旧城区要坚持依据规划集中联片开发住宅小区;新城区集中规划开发住宅小区,不允许建成前面办公,后面住宅形式的用地审批。
 (六)没有做控制性详规的城市道路两侧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低层建筑,其建筑红线距离道路规划边线(以下称后退红线距离)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10米、6米、4米;
 建筑高度高于(六)款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的,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后退红线距离分别不得小于15米、10米、10米;
 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后退红线距离分别不得小于20米、15米、15米;
 以上各类建筑在修建时,按规划留出一定的停车泊位。
 (七)街道照明应按县城控制性详规的要求对路灯的造型、色彩,沿街建筑物的灯光设置进行专项设计,做到一街一造型。建筑夜景灯饰的色彩、造型等配置应符合景观规划的要求。109国道县城段、海东路全线、乐都路、平安路、湟中路、湟源路、平化路沿线的主要建筑,以及平安广场周围的建筑要配备夜景灯饰,并在节假日期间开放。
 (八)县城绿化用地指标,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居住区绿化用地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建设。
 2、新建办公区按绿化用地不低于35%。
 3、道路绿化用地:主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25%,次干道规划红线内不低于20%。
 4、工业企业、交通运输场站和仓储以及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不低于25%。
 5、对新建区绿化用地比例达不到以上指标的,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建设项目绿化异地建设收费标准,征收绿地建设补偿费,进行绿化异地建设。旧城区按平安县城绿化大纲的要求进行绿化改造。
 6、树种选择:县城选择国槐、旱柳为基调树种,辅以沙枣树、塔松、金丝柳为街道的主要树种。庭院绿化树种以油松、祁连圆柏、垂柳、落叶松、榆叶梅、黄刺玫、玫瑰、牡丹为骨干树种,种植万寿菊、一串红、荷包牡丹、芍药、萱草、石竹等露地花卉。力求一街一树种、一街一景观,在保持现有树种完好的情况下,形成园林景观路和主干路道路绿化景观。园林景观路要配置观赏价值高、有地方特色的植物;主次干路的绿化要错落有致,各具特色。在植物配植上应相互配合,并应协调空间层次、树形组合、色彩搭配和季节变化的关系。毗邻湟水河、白沈家河、湟水渠的道路,其绿化要结合自然环境,突出自然景观特色,形成滨水绿带。海东路两侧的绿化带要以行道树为主,辅以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结合,形成连续的绿化带。
 广场绿化:广场周边应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建设开放式绿地。
 停车场绿化:周边种植高大庇荫乔木,并种植隔离防护绿化带。
 行道树绿带上方不宜设置架空线,要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耐修剪的树种。
 (九)县城沿规划区道路两侧的新建建筑物长度应控制在70米之内,临街建筑物之间必须留一定的通透空间,建筑物风格总体上以现代建筑为主,适当突出多样性,建筑物的色彩和原有建筑物改造的色彩以暖色调为主,整体景观中局部建筑可按照基本统一的原则,选择其他色彩与主色彩相配套。外墙装饰不得使用白色瓷砖贴面,可采用高级外墙涂料、石材或铝塑板等装饰材料,门窗宜采用新型保温节能材料。
 二、建设
 (十)县城规划区工程建设要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程序,避免重复挖路。
 (十一)县城规划区内的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在条件具备时按县城总体规划要求入地埋设。对现有的架空通信线路,制定计划限期改造入地埋设,对进户各类型线路,新建的必须入地埋设,已有的须限期改造入地埋设。具条件时架空电力线路按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入地埋设,对新建的通信线路一律入地埋设。
 (十二)县城规划区内道路新建或拓宽改建时,涉及道路两侧单位有地下埋设的管道、线路等需穿越道路时,应先知有关单位统一规划、同步建设或预设穿越通道,新建道路、大修整治后的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建设。
 (十三)对县城规划区内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建设,对侵占县城规划道路、河道、园林、绿地的,占压地下公用管线,影响市容、交通、消防、日照采光的违法建设项目应于拆除。
 (十四)县城规划区道路两侧建设项目,不得修建实体围墙,现有实体围墙按县城规划的要求逐步实施改造治理,改造治理应与县城街景规划相衔接。
 (十五)生活垃圾入场,生产经营性垃圾、建筑垃圾必须到指定地点倾倒。推广生活垃圾袋装化,新建居住建筑内不得设置垃圾管道,旧建筑物的垃圾管道限时封闭,主要街道不设开敞式垃圾斗。
 (十六)本试行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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