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省政府、全总的要求和《青海省总工会劳动模范“三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精神,我会研究制定了2007年全国劳模和省部级劳模“三金”发放方案,现公示如下:
一、劳模“三金”:春节慰问金、低收入困难补助金和特殊困难帮扶金
二、劳模“三金”发放对象
春节慰问金: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青海省劳动模范和青海省先进工作者,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低收入困难补助金: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青海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工资收入过低的人员。特殊困难帮扶金: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青海省劳动模范和青海省先进工作者,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因病、因下岗失业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无稳定收入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农牧民劳模,劳模抚养或赡养的直系亲属因就学、患重病和遭受意外灾害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而无力自救的人员以及因无经济来源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模遗孀。
三、2007年劳模“三金”发放标准:
(一)春节慰问金
全国劳模500元,省部级劳模300元。
(二) 低收入困难补助金
全国劳模月平均收入不足1700元的补到1700元;省部级劳模月平均收入不足1000元的补到1000元。
(三) 特殊困难帮扶金
根据劳模实际困难情况(分为以下5种情况)核定标准发放,最低一次性补助2000元,最高不超过14000元。
1、劳模本人因病造成困难的:因重大疾病(含器官移植、安装起搏器、支架及严重的职业病和工伤)个人承担巨额医疗费后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按8000元— 14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因患严重疾病后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按6000元— 8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因患重病后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按2000元— 6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2、劳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按4000元— 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劳模抚养或赡养的直系亲属因就学、患重病和遭受重大意外灾害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按2000元— 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4、生活特别困难的农牧民劳模视具体情况按2000元— 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5、生活特别困难的劳模遗属(一直靠劳模生活)一次性补助2000元。
其他特殊情况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公示时间、发放形式和发放时间
按照《青海省总工会劳动模范“三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劳模“三金”发放必须逐级张榜公示。省级公示时间:2007年1月5日-2007年1月9日,各申报单位和基层工会公示时间为:2007年1月10日—14日;公示采取新闻网络媒体、手机短信、张榜公开等形式。公示期满后,将劳模“三金”直接划拨到各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发放。
劳模“三金”发放采取集中统一发放和分层次发放相结合的形式,以各州、地、市和产业、直属工会为单位进行发放工作。各单位必须保证2007年2月18日以前把“三金”发到劳模手中。
需要详细查询或对2007年发放方案有意见、建议的,请于2007年1月10日前与青海省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联系。联系电话:8236846、8236849、8236847
需要查询2007年劳模“三金”发放名单及具体标准的,请于2007年1月10日—14日到劳模所在单位工会了解。
青海省总工会
二00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