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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0年06月13日 发布日期: 2010年06月13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完善海东地区融资担保体系的意见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省驻地有关单位:

经过几年来的发展,特别是《海东行署关于加快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东署〔2009〕39号)和《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加快融资担保机构整合方案的紧急通知》(东署办〔2009〕109号)下发后,海东地区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对海东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与先进地区相比,与海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担保体系建设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担保机构资本总规模偏小,且分散经营,担保能力有限。二是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多数担保机构人员偏少,特别是熟悉金融担保业务的专业人才偏少,部分担保机构由非专业人员兼职,而且内部机构不健全,影响了担保业务的开展。三是运行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担保机构是在原小额创业担保、农业担保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础上整合起来的。一方面,没有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经营,另一方面,机构内部也存在权责不清,制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借鉴先进地区的成熟经验和做法,结合海东实际,决定对海东地区担保机构进行进一步整合,逐步建立权责明晰、运转灵活、保障有力的现代融资担保服务体系。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思路

整合现有担保资源,组建地、县两级参股的海东地区政策性担保机构。以青海鑫融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融担保公司)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主要向各县政府募集资金,适当吸收社会其他资金参股,将新成立的担保机构打造成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具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政策性担保有限公司。

二、整合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二)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三﹚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资本金设置

新公司资本金总额确定为2亿元。一是以海东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为出资人把鑫融担保公司现有股权和新注入资金计1.1亿元投入新公司。二是吸收各县政府(县担保机构)作为出资人,每县按照自愿原则,出资不低于1500万,投入到新公司并且每年按照《海东行署关于加快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不断注入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三是适当增加其他社会资金参股。

(二)经营范围:为中小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向国家和省信用再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此外积极开展交易担保、信用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出国担保、置业担保、建筑工程担保以及管理咨询、融资策划、投资中介等业务。

(三)股权结构:新公司预定股东7-10家,其中投资公司持股1.1亿元,占总股本55%;其他股东共持股9千万元,占总股本45%。

(四)业务重组

对于原鑫融担保公司签署的重大业务合同,由新公司继续履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特殊约定除外。各县担保机构原来签署的业务合同继续由各县担保公司履行。

(五)资产重组

基于整体重组的原则,原鑫融担保公司的资产(含股权/权益)均全部进入新公司。各县以出资额为限进入新公司。

(六)债务重组

就担保机构重组事宜,应征得各出资人尚在履行的贷款和担保合同的银行债权人的同意;对于其他债权人,应视合同约定,征得债权人同意。

(七)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新公司建立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组成的 三会一层 法人治理结构。

1、股东会

新公司为所有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新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根据新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2、董事会、监事会

新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 。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1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直接对股东会负责;董事长由投资公司委派,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3、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担任。

4、高级管理人员

新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名,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分公司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实行经理负责制。

四、公司体系

新公司本部设综合部、财务部、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四个部室;在各县成立分公司,分公司名称为青海鑫融信用担保有限公司xx﹙如:循化﹚分公司,分公司可与县担保机构合署办公。
 
﹙一﹚管理模式

建立和完善总、分公司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地、县两级公司的工作积极性。地区公司对公司本部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对县分公司财务、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各县根据业务量大小安排人员负责本区域担保业务的推荐、考察和保后管理,分公司人员的人事关系归县管理,其工资等费用由各县负担。年底,总公司根据各分公司业务量适当给予经费补助。各县所持的股权,原则上不能转让,并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以每县出资的最高放大担保额为基数,对该县辖区客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二﹚业务开展

各县区域范围内担保业务原则上统一由县分公司承接,由总公司业务人员会同分公司人员进行项目初审,由总公司按业务流程组织评估、评审。分公司担保额达到县出资额的放大倍数,仍不能满足本县担保需求的,超额部分由总公司承保。

﹙三﹚风险承担

积极探索银担风险分担机制,争取金融机构承担一定的贷款风险;地、县公司对出现的代偿损失,区别不同责任,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

﹙四﹚利益分配

年末,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根据公司效益实行分红。

五、管理监督

担保公司是海东投资公司控股的股份制担保机构,受投资公司领导,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一)投资公司履行主要出资人职责,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对担保公司的资产运营实施监管,并依据公司章程对担保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

(二)地区财政局对担保公司履行财务监督与会计监督责任。

(三)地区金融办对担保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担保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地区工商、税务、审计、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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