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帮助全区工业企业有效应对生产经营困难,确保完成今年全部工业增速达到30%,规模以上工业增速达到33%的目标任务,现结合我区实际,对地县安排3500万元资金支持工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地区500万元工业发展资金:
1、采取奖补方式推进以铁合金为主的重点行业整合快的企业(集团),扶持金额在50-100万元之间。
2、支持高载能产业较为集中、运行压力较大的县,扶持金额在50-100万元之间。
(二)各县500万元工业发展资金:
1、8月1日至9月30日前,恢复启动停产负荷和新增负荷的企业。
2、今年以来对本县或全区工业增长贡献较大的企业。
3、9月30日前投产的非高载能新项目。
4、成长性较好的小微企业。
5、重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6、县上确定重点支持的企业。
二、工业发展资金的申请
(一)申请方式:
1、申请地区500万元工业发展资金方式:由企业向各县经商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各县经商局、财政局筛选后报地区经商委、财政局进行初审,初审完成报行署同意后组织安排。地区要与安排资金的企业所在相关县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内实现的目标。
2、申请各县500万元工业发展资金方式:由企业向各县经商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县经商局、财政局筛选初审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安排,并报地区经商委备案。各县政府要与安排资金的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内实现的目标。
所有安排资金的企业年底未完成签订的目标任务(以地县统计局数据为准),今后在各类专项资金申报中不予考虑。
(二)申请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区工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2、申报企业要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
3、申报企业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银行贷款手续完备。
三、工业发展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一)加大督查力度。地委行署督查室、各县督查室和地县监察局会同地县经商、审计、财政等部门加大对地区3500万元工业发展资金落实分配及使用情况的督查力度,做好信息反馈,确保用活用好资金。
(二)强化资金管理。地县经商、财政部门要围绕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按照“定目标、定进度、定责任”的要求,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3500万元工业发展资金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确保工业发展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力求达到预期效果,全面带动全区工业经济稳定增长。
(三)加强审计监督。由地区审计局负责对3500万元资金支持当前工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年底将审计结果报行署。
附件: 1、工业发展基金申请表(用电负荷企业)
2、工业发展基金申请表(贷款贴息)
3、工业发展基金申请表(其他)
4、地区工业发展资金申请表(铁合金整合)
5、地区工业发展资金申请表(重点县)
201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