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2013〕7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民族、宗教
成文日期: 2013年09月22日 发布日期: 2013年09月22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并报市委常务委员会通过,现予印发。

2013年9月11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参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 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市政府各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加强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效能,推进电子政务。切实贯彻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忠于职守,狠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局(办)主任、局长。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局(办)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

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及本部门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报告。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注重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全面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 强化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鼓励创业、创新、创优,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经济调节、改善民生、保护生态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系统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 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 ,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报送市政府前应当经过广泛论证和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市政府研究制定。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在规定时限内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守有关程序规定。凡为履行政府职能,对公民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应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询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并统一提交政府会议研究审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询问,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 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不断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来信来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应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和接待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网络舆情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拓宽政务公开和服务渠道, 完善和规范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市政府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均无权擅自更改,必须坚决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重要事项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讨论提请市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工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研究贯彻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决策和部署;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

(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市级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为了加强对会议的管理,促进会议规范化、制度化,市政府制定《海东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下发执行。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 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且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意见一致后报市政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 须由部门、县(区)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 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有效的,不再重复发文。

  第四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 ( 区) 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规则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退回报文单位。

为确保公文的有序、高效运转和安全,市政府制定《海东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制度》下发执行。

 

第九章  督查与考核制度

  第四十一条 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制度。各部门、各县(区)必须坚决贯彻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和命令。有关部门和县(区)对市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要落实责任人员,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 市政府相关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抓好督查落实工作。

  第四十二条 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市政府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第十章  纪律和作风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与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市长、副市长不参加各县(区)、各部门举办的各种检查、评比、总结、表彰活动,不参加下级政府、各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开业剪彩、奠基、揭幕活动和各类会议及论坛等活动。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由本人应当事先报告并填写请假、休假审批表,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市签署意见后报市委主要领导审批。出差(出访)、休假期间,如有重大事项 ,及时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由本人填写请假、休假审批表,由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政和财经制度。带头落实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要厉行勤俭节约,规范公务接待,坚决反对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