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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2014〕18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14年04月16日 发布日期: 2014年04月16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市对县(区)
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对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报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对县 (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4日

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对县(区)财政管理

体制的意见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青政〔2003〕4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17号)和中共海东市委《关于海东市机构设置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东发〔2013〕7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和撤地设市的需要,现就调整和完善市对县(区)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和完善市对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

(一)合理划分事权,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按照“宏观决策权上移、微观管理权下调”的事权划分原则,坚持收入与支出相一致,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对县(区)部分税种进行适当调整。

(二)坚持积极稳妥,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既不触动县(区)级既得利益,又不断做大做强市本级统筹调控能力,采取对乐都区一步到位,平安县逐步完善。

(三)坚持平稳运行,协调同步发展的原则。在保证市、县(区)财政平稳运行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既要鼓励重点地区加快发展,也要体观对困难地区的照顾。

(四)坚持分级负责,实现收支平衡的原则。县(区)各类民生配套、教育、医疗卫生、就业、文化、社会福利、经济发展、公共安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出,不做调整,仍然由县(区)自行统筹安排支出,确保收支平衡。市财政承担本级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建设、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支出。市区城市基础设施由市级与乐都区、平安县共同建设。统筹兼顾,支持各县发挥比较优势,不断把县域经济做大做强。

二、调整和完善市对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

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区)收入分配关系,壮大市级财政,逐步增强市级财政的统筹调控能力,确保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责权利相统一;培育县(区)级财政,调动县(区)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县(区)级财政支撑作用;以“保运转、保民生、保稳定”为重点,切实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政策性支出和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逐步增强县(区)级财力,实现各县(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及各项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市对县(区)体制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划分。

1、增值税。凡辖区内所有企业(除黄河流域发电企业外)实现的增值税留归地方25%部分,由省与市5:5分成后属于海东市级收入12.5%部分,全部作为县(区)级收入,入县(区)级国库

黄河流域发电企业实现的增值税留地方25%部分,由省与市5:5分成后属于海东市级收入12.5%部分,市级与县级仍按原体制确定的分配比例执行,具体分配比例分别为:公伯峡电站实现的增值税海东市与黄南州74:26分成后,属于海东市级74%部分市级与县级共享,实行2:8分成,属于县级80%部分化隆县与循化县共享,即化隆县64.3%,循化县35.7%;积石峡电站市级与县级共享,实行2:8分成,属于县级80%部分民和县与循化县共享,即民和县43.8%,循化县56.2%;苏只电站市级与县级共享,实行2:8分成,属于县级80%部分化隆县与循化县共享,即化隆县53.5%,循化县46.5%;康扬和直岗拉卡电站属于海东市部分市级与化隆县级共享,实行2:8分成。今后黄河流域新建发电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属于海东市级收入12.5%部分,市级与县级共享,实行2:8分成。

2、营业税。今后国家和省投资新建的能源型企业实现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市级与县(区)级财政共享,实行2:8分成,即市级20%,县(区)级80%;市级投入建设的企业形成的营业税和基础设施建筑安装营业税全部作为市级财政收入。

除中央管理的金融、保险、民航、邮政、电信、铁路、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等在地方分支机构缴纳的营业税和国道、省道公路、高速公路建设征收的施工营业税外,其它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全部作为县(区)级财政收入。

3、资源税。根据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全省资源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青财预字[2011]3号),资源税收入按省级和市级按4:6比例分成,属于市级的资源税60%部分,全部留归市级,入市级国库。

4、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59号),城镇土地使用税属地方收入,乐都区、平安县收入全部留归市级,入市级国库;民和、互助、化隆和循化四县作为县级收入,入县级国库

5、契税。根据《青海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9〕第9号)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2010〕第76号),契税属地方收入,乐都区和平安县范围内征收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契税收入全部留归市级,入市级国库;商品房、私房交易契税收入,乐都区收入全部留归市级,入市级国库,平安县收入市级与平安县财政共享,按照5:5的比例分成,分别入市、县级国库;民和、互助、化隆和循化四县实现的契税收入作为县级收入,入县级国库

6、房产税。乐都区收入全部留归市级,入市级国库;市级与平安县财政共享,按照5:5的比例分成,分别入市、县级国库;民和、互助、化隆和循化四县作为县级收入,入县级国库

7、土地增值税。乐都区、平安县收入全部留归市级,入市级国库;民和、互助、化隆和循化四县作为县级收入,入县级国库

8、地方其它税收。按照中央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收入划分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其它税收收入全部作为县(区)级收入,由县(区)级收缴后直接缴入县(区)级国库。

9、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四个税种增量部分市级与县(区)级共享。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四个税种以2013年入库数为基数,从2014年起增量部分,乐都区和平安县增量部分,市级与乐都区和平安县4:6分成。市级分成收入由市财政在“两级结算”时从县(区)财力中扣回。

10、非税收入的划分

市级:按规定凡属于市本级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等)和其它收入,按规定缴入市本级国库。

县(区)级:

⑴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由于市与县(区)事权发生变化,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留归地方的部分全部作为市级收入,入市级国库;

⑵按规定凡属于县(区)级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等)和其它收入,按规定缴入县(区)级国库。

(二)政府基金预算收入的划分。

1、市级:按规定凡属于市本级的旅游发展基金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育林基金收入、森林植被恢复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其它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按规定缴入市本级国库。

2、县(区)级:

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乐都区和平安县收入全部留归市级,入市级国库;民和、互助、化隆和循化四县作为县级收入,入县级国库

⑵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乐都区和平安县收入全部留归市级,入市级国库;民和、互助、化隆和循化四县作为县级收入,入县级国库

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乐都区和平安县收入全部留归市级,入市级国库;民和、互助、化隆和循化四县作为县级收入,入县级国库

规定凡属于县(区)级的旅游发展基金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育林基金收入、森林植被恢复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其它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按规定缴入县(区)级国库。

(三)市本级投入建设项目形成的税收。今后,由市级投入建设的企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所有税收,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上后,全部留归市级,入市级国库。

(四)市对县(区)上划中央“两税”税收返还的确定。

1、市对县(区)的税收返还基数。各县(区)上划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以2013年市财政结算核定的基数为准,如数返还给各县(区)。

2、税收返还增量部分的计算。上划中央“两税”增量返还,根据省财政给我市的税收返还增长额(1:0.21)按各县(区)增值税、消费税平均增长率计算,市与乐都区、平安县实行7:3分成;市与民和县、互助县、化隆县、循化县实行3:7分成。

(五)市对县(区)体制补助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市对县(区)的补助和结算项目确定为两项,即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1、返还性收入。按照省上重新核定对市的返还性收入,包括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

2、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主要包括体制补助收入、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农村税费改革补助收入、教育转移支付收入、公共安全转移支付收入、农林水转移支付收入、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收入、医疗卫生转移支付收入、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收入、结算补助收入。

四、市与县(区)支出的划分

根据市与县 (区)政府事权的划分,市级财政主要承担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政权机关运转及市级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建设、社会管理所需支出,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县(区)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各类民生配套、教育、医疗卫生、就业、文化、社会福利、经济发展、公共安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所需支出。同时,市政府所在地的各类民生配套仍然由所在地政府承担。

体制完善后,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区别轻重缓急,调整支出结构,合理确定财政支出顺序,切实做到保运转、保民生、保稳定、保改革和保重点,确保财政管理体制的顺利运行。要积极推进财政改革和体制创新,构建和完善公共财政框架。通过实行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库集中收付、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改革措施,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五、海东工业园区财政管理体制

海东工业园区仍继续执行海东地区行政公署、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海东工业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的通知》(东署〔2012〕8号),实行“收入全留、自我发展、自求平衡、兼顾各方”的财政管理体制。

根据海东市委《关于海东工业园区管理体制的批复》(东委〔2013〕73号)精神,互助县绿色产业园管理体制依照民和工业园进行管理。为此,互助绿色产业园财政管理体制依照民和工业园财政管理体制,由互助县政府自行制定

根据海东市委《关于海东工业园区管理体制的批复》(东委〔2013〕73号文)精神,海东工业园区与乐都工业园管理体制调整为直属管理关系。为此,对乐都工业园财政体制做如下调整:乐都工业园区域内原有企业2014年1月1日后实现的税收全部划归海东工业园区,2013年以前实现留归地方的税收以2011年12月28日实现的数据为准,由海东工业园区财政上划市财政,年终结算时由市财政局下划到乐都区财政局;对乐都工业园区域内新建企业建设期间和投产后当年实现的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留归地方的部分,海东工业园区与企业所在地乐都区按9:1进行分成,年终结算时由海东工业园区财政上划市财政,再由市财政下划到乐都区财政局。

同时,按照海东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海东中心支行《关于海东地区工业园区曹家堡临空经济园收入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东财预字〔2013〕128号),园区国税、地税分支机构所征收税收,按照预算收入划分级次和预算收入缴库级次缴入海东工业园区财政局国库。海东工业园区要加快培育市属企业,增强市级财政的调控能力,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六、相关要求

1、体制确定后,中央、省级、市级、县(区)级收入必须按各级的预算级次入库,不得以任何方式混库。

2、今后所发生的收入退库事项按确定的收入级次相应由各级财税部门办理。同时,严格依法治税,彻底清理违规出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保证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3、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建立与财政体制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制定实施新体制的各项收入征收、划分、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度等配套措施和预算管理办法,确保新体制的顺利实施。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制定的有关政策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今后如遇省对市财政体制调整,市对县(区)财政体制也相应进行调整。

八、本意见由海东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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