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2014〕38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
成文日期: 2014年06月19日 发布日期: 2014年06月19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东市政府性资金引导和撬动金融资金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海东市政府性资金引导和撬动金融资金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5日

海东市政府性资金引导和撬动金融

资金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为规范创新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管理模式,探索建立政府性资金存款与金融机构对社会服务、经济贡献挂钩的激励机制,引导和撬动金融资金加大对我市经济发展,特别是市委、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展政府理财职能,开辟聚财、理财新途径,发挥政府性资金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为加快海东市工业园区、东部城市群建设,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和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规模和盈利能力,按照“规范、透明、公平、激励”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对政府性资金存款存放管理,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确保效益最大化。

二、原则及目的

政府性资金统筹存放管理,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能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在注重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应达到以下目的:

(一)促进财政政策实施,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结合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建立金融机构评价激励机制、资金存放动态分配调节机制以及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和企业的银行信贷投放,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

(二)保证资金支付顺畅,促进收支运行高效。在不改变资金管理模式和部门、单位资金使用权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账户组合安排,以电子化的信息系统为手段,使收入收缴和资金支付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实现,合理控制资金流,保持存款流量的均衡,保障支付能力和调度顺畅,提高收支运行效率。

(三)增加政府性存款收益,降低政府融资成本。通过政府性资金财政统筹管理,在保证资金正常支付的基础上,借助于稳健的金融工具,将闲置的资金进行合理存放,以较少的资金成本,实现较大的资金收益,有效减少持有过多现金余额的机会成本,降低政府融资成本和运行成本,增加政府性公共资金收益。

三、纳入管理的政府性资金范围

将政府财政专户的资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经办机构管理的公共性资金、基金,全部纳入统筹管理范围。具体包括:

(一)财政专户资金存款。非税收入专户、住房资金专户、外债专户、农发展基金专户、中德财政合作扶贫项目专户、特设专户、政府采购(财政代管资金)户、农发有偿资金专户、探矿采矿权价款收入专户资金存款。

(二)社会保障基金(资金)存款。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资金)财政专户存款,以及各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经办机构账户上结存的社保类基金(资金)存款。

(三)部门、单位账户上结存的政府性资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上结存的所有政府性资金存款。

(四)住房公积金。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储备金和财政部门拨付的配套资金以及提取的风险准备金。

(五)其他公共性资金和准公共性质的资金。政府性融资平台和国有控股融资平台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包括海东投资公司、海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海之东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海东文化旅游公司、海东东林绿化苗木有限公司等。

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对财政性资金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投放

政府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支持所在地金融机构发展,促进其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实现政、银、企三赢。

(一)大力促进我市金融机构壮大自身实力。结合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促进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存贷款规模,使本市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存款资金更多地投放于本市辖区内,促进金融机构在推动地方生产力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寻求增长点,壮大自身实力。继续完善担保与贴息一体化的信贷担保体系,逐步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减少银行贷款风险。

(二)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资金支持地方发展。进一步转变理财思路,创新支持方式,通过财政贴息、担保、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我市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地的贷款投放,引导银行信贷资金向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倾斜,财政和有关部门要为银企合作牵线搭桥,定期向金融机构通报经济运行、结构调整和产业政策情况,及时发布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信息,多方面加大项目推介力度,引导信贷资金投放。

(三)建立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评价激励机制,发挥财政资源对金融信贷投入的激励功能。通过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资格招标办法,选取存款代理银行。建立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的评价激励机制,使政府性资金的存放与金融机构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贡献、政府性资金收益、提供的金融服务指标、安全保障指标等有效结合起来,通过动态调节资金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放比例,促进金融机构缩小存贷差额,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代理银行考评制度,对贷款余额占全市贷款的比重高和新增贷款数量多的代理银行,在下一年度优先考虑分配存款数额;对贷款余额维持不变的代理银行,市政府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政府性资金存款;对贷款余额连续两年下降的代理银行,从下年起将减少在该商业银行的政府性存款存量余额。对连续两年考评结果差的代理银行,取消代理政府性资金存款的资格,确保我市贷款的规模增长和存款收益的实现。对代理银行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评定一年一定。

五、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部署、差别对待、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政府性公共资金投放管理工作。

(一)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主要履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管理职能,不存在存款余额;同时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网络支付运用平台,为便于财政、人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对账和收支核算,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仍由现代理银行代理,不纳入公开招标范围。

(二)由市、县(区)财政局根据实际制定《政府性资金存款代理银行招标方案》,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量化考核、综合评定、选定存款代理银行,并按照得分多少确定政府性存款代理银行。

(三)根据海东市金融机构布局,政府性存款代理银行的资格认定,统一以各金融机构在海东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为单位。财政部门对政府性资金账户按照不同性质形成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款、社会保险基金(资金)存款、各预算单位基本账户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政府融资平台及公司存款作为招标标的,在辖区内的金融机构中进行公开招标选择。并由市、县(区)财政局与招标确定的代理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公开招标的主要评分依据。一是2013年底各金融机构对我市的贷款余额占全市贷款的比重, 2014年6月底各金融机构新增的政府贷款余额占全市贷款的比重;二是2013年底各金融机构实际投放的贷款数额,2014年6月底各金融机构新增的投放的贷款数额;三是2013年底各金融机构在我市的存贷比,2014年6月底各金融机构新增贷款额在我市的存贷比;四是2013年底各金融机构在我市贷款数额的增长率,2014年6月底各金融机构在我市新增贷款数额的增长率;五是各金融机构对政府性存款提供优惠条件,主要有:依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上浮百分比”、活期智能存款等;六是各金融机构对保障政府性存款业务有序运行提供的网点、硬件、软件支持和其他优惠条件。

(五)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制定住房公积金存款与政府性资金捆绑投放的具体操作办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存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统筹存放工作,将住房公积金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存量作为财政向各金融机构进行存储的基数,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实现保值增值。

(六)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资金)存款与政府性资金捆绑投放的具体操作办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资金)存款统筹存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统筹存放工作,将社会保险基金(资金)存款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存量作为财政向各金融机构进行存储的基数,用好用活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实现保值增值。

(七)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性融资平台和各国有控股融资平台公司,研究制定融资存款与政府性资金挂钩的具体操作办法,支持金融机构在我市的发展,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和经济发展的银行信贷投放,保障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海东市政府性资金存款保值增值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资金保值增值管理,提高政府性资金在商业银行存款的收益,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的其资产属于政府或由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所有资金,包括:各类财政专户资金存款、社会保障基金(资金)存款、预算单位的账户结存资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其他公共性资金和准公共性质的资金存款。

第三条 政府性存款保值增值遵循的原则

(一)安全性。政府性存款保值增值须确保资金的安全,保证及时、足额收回本金。

(二)收益性。政府性存款依据本办法,通过保值增值方式获取稳定的收益。

(三)合法性。政府性存款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保值增值业务,杜绝违法违规操作。

第二章 代理银行的选择

第四条 将政府性资金存款业务,与各金融机构给政府的贷款数量、给政府财政性存款提供优惠条件结合起来,作为标的,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量化考核、综合评定,确定代理银行。

第五条 政府性存款代理银行的资格认定,统一以各金融机构在海东市、县(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为单位。

第六条 各金融机构给政府性存款提供优惠条件主要有:依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上浮百分比” 上浮后确定的利率、活期智能存款(如:存款支取时存储不足3个月,按照实际存款天数,对应支取日相应档次的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即,存期大于等于7天,按7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存期不足7天,按1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存款支取时存期大于等于3个月,按照存期内对应的最长期限定期存款标准计息。定期存款标准存期是指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存期,现分为3个月、6个月和1年三档。具体计息规则为:部分支取和结清资金按实际存期天数匹配上述存期确定计息利率。如:实际存款天数够6个月、不足12个月时,统一按6个月的日利率结合实际存款天数计算利息)。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七条 代理银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后,由市、县(区)财政局与代理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代理银行进行有效的约束和处罚,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及收益的实现。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性存款保值增值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政府性存款保值增值业务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遵照《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海东市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2013〕86号)执行。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海东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款

代理银行招标方案

为了发挥政府性资金引导金融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加强政府性资金存款管理,提高政府性资金在商业银行存款的保值和增值收益,现制定海东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款代理银行招标方案。

一、委托代理政府性资金存款业务的事项

(一)委托代理银行代理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款业务。包括非税收入专户、住房资金专户、外债专户、农发展基金专户、中德财政合作扶贫项目专户、特设专户、政府采购(财政代管资金)户、农发有偿资金专户、探矿采矿权价款收入专户资金存款。

(二)委托代理银行代理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存款业务。包括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存款,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支出户和收入户的各项存款。

(三)委托代理银行代理市本级各部门、各单位账户间歇性资金存款业务。包括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上结存的所有政府性资金存款。

(四)委托代理银行代理住房公积金存款业务。包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储备金和财政部门拨付的配套资金以及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形成的存款业务。

(五)委托代理银行代理市本级政府性融资平台和各国有控股融资平台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包括海东投资公司、海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海之东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海东文化旅游公司、海东东林绿化苗木有限公司等。

二、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申请代理政府性资金存款业务的投标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
  (二)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申请前三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三)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在海东市设有分支机构。能够满足代理政府性资金存款业务需要的经营网点规模。

三、公开招标的评标依据

(一)2013年底各金融机构在我市的贷款余额占全市贷款的比重, 2014年6月底各金融机构新增的贷款余额占全市贷款的比重。

(二)2013年底各金融机构实际投放的贷款数额,2014年6月底各金融机构新增的投放的贷款数额。

(三)2013年底各金融机构在我市的存贷比,2014年6月底各金融机构新增贷款额在我市的存贷比。

(四)2013年底各金融机构在我市贷款数额的增长率,2014年6月底各金融机构在我市新增贷款数额的增长率。

(五)投标银行代理对政府性存款提供的计息优惠条件,如:依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上浮百分比”上浮后确定的利率、“活期智能存款”等。

(六)投标银行为保障代理政府性存款业务有序运行提供的网点、硬件、软件支持和其他优惠条件。

四、代理银行的职责和义务

(一)代理银行保证按承诺的利率和计息方式计息,实现政府性资金存款的保值和增值收益。

(二)代理银行须认可海东市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统一印制的各种支付凭证在本行正常使用。

(三)严格按照政府性资金存款单位的支付要求,及时、安全、准确地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两小时内到账,跨行支付24小时内到账。

(四)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反馈,按月提供银行收支对账单和提供方便的电子化实时查询,配备专门人员传递单据,为政府性资金存款单位提供优质代理服务。

(五)妥善保管政府性资金存款单位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的责任。

(六)具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完善。

(七)能够从资金安全和网络安全两方面切实保障支付资金的汇划安全。保证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的安全性,并承担自身网络安全问题方面的相关责任。
(八)接受海东市金融办公室、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海东中心支行和银监局的检查、考核、指导。

(九)承担政府性资金存款单位因业务需要而担负的其他义务。

五、代理政府性资金存款业务手续费

政府性资金存款业务不向代理银行支付手续费,因特殊存款业务需要,确需支付手续费时,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住房公积金归集存款,依据《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文),需按当年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六、违约责任

(一)因存款单位过错给代理银行造成损失的,由存款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各存款单位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二)因代理银行过错造成财政资金延迟、错划、误划、漏划,或者故意迟延不执行委托事项,给各存款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银行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此方案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一)政府性存款代理银行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后,由海东市财政局和代理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合同有效期为3年。

相关解读